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公布日期】1998.07.08
∙【字 号】
∙【施行日期】1998.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外地机动车进京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本市有交通违法行为和发生
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通告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
为维护本市道路交通秩序,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自1998年7月15日起,对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采取记分的办法,记录其一年内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情况。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员,须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以下简称“教育培训”)和考试。现通告如下:
一、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时同时执行记分。
驾驶员一次有多项违法行为的,逐项累加记分;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员,除按其违法行为进行记分外,还须按其所负责任对应的分值记分。
二、驾驶员一年内记录分值累计达到12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送《交通安全教育
培训通知书》或公告通知;驾驶员应当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教育培训。教育培训为18学时。
驾驶员因行政复议或其他情况不能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教育培训的,须向发出通知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另行安排。
三、驾驶员经考试合格的,原记分自动消除;驾驶员在一年内再次达到12分的,须重新接受教育培训和考试。
考试不合格的,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应当重新接受教育培训和考试。
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教育培训的驾驶员,在办理驾驶证审验时,收缴其驾驶证。
五、驾驶员一年内记分累计不满12分的,其累计的分值自动消除。
六、本通告中的“一年内”是指以驾驶员初次领取驾驶证的月、日为起点,向后推算的一年。
特此通告
附:机动车驾驶员记分分值确定标准。
一、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3、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4、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或使用失效牌证、驾驶证的;
5、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6、使用涂改、伪造、挪用或骗取的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7、将机动车交给饮酒后的人员驾驶或指使、纵容无驾驶证或饮酒后的人员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情节严重的;
2、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3、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驾驶车辆的;
4、用人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的;
5、驾车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车队的;
6、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7、机动车夜间遇停止信号通过路口的;
8、使用涂改、伪造、挪用、骗取的机动车通行证或其他交通管理证件的;
9、客运机动车行驶中上下乘客,情节严重的;
10、停车时影响道路畅通、妨碍交通安全,情节严重的;
11、在设有站点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上下乘客,情节严重的;
12、驾车时使用失效的交通管理证件的;
13、在道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训练的;
14、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15、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16、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17、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18、发生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19、发生一般事故负全部责任的。
三、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
2、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情节一般的;
3、逆向行驶的;
4、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5、驾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6、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7、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
8、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9、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的;
10、违反车速或装载规定的;
11、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
12、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13、机动车白天遇停止信号通过路口的;
14、客运机动车行驶中上下乘客,情节一般的;
15、停车时影响道路畅通、妨碍交通安全,情节一般的;
16、在设有站点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上下乘客,情节一般的;
17、违反规定在公交专用车道内停车的;
18、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在三环路内禁行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19、农用运输车无牌证行驶或在三环路以内道路上行驶的;
20、进主路的机动车或在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的;
21、出主路的机动车最高时速超过30公里的;
22、行经路口时左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机动车先行的;
23、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的;
24、前方道路受阻时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的;
25、前方道路受阻时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的;
26、前方道路受阻时在人行横道或禁止停车区内停车的;
27、驾驶号牌不齐全或号牌字迹辨认不清的机动车的;
28、洒水车、清扫车、道路维修车夜间在设有中心隔离或划有中心双黄线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
29、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掉头的;
30、在设有禁左标志的地点掉头的;
31、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不按规定开启灯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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