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定期审验是对驾驶人进行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对驾驶证的审验,了解驾驶人身体条件状况,驾驶人是否已经超过法定的不得驾驶某种类型车辆的年龄,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等。
外地机动车进京目前,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对持证人按以下期限进行审验: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和年龄超过60周岁的,每年审验一次。
(二)对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两年审验一次,免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接受审验的,可委托外地车辆管理所代审。
对审验合格的,在驾驶证上按规定格式签章或记载。持未记载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不具备驾驶资格。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起草的讨论过程中,大家对于驾驶证定期审验的周期进行了比较多的讨论。多数同志认为,对于驾驶证的定期审验,也应当借鉴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那样,根据不同的驾驶证种类宽严区别,可以考虑对于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和特种机动车的驾驶证,每年审验1次;对其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驾龄不满4年的,每2年审验1次;驾龄满4年的,每4年审验1次;驾驶人年满60周岁后,每年审验1次。这样既保障了对少数特殊车辆类型驾驶员的更高标准的要求,又方便了为数众多的一般车辆驾驶员。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进行规范,不可能过多地规定具体要求,所以草案没有将上述意见纳入。留待今后制定配套行政法规时再作规定。
根据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农业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的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进行拖拉机驾驶人驾驶证发放和管理场合,对拖拉机驾驶人的驾驶证实施的审验,是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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