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全市集中开展外地及涉牌涉证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
外地机动车进京【公布日期】2010.07.14
【字 号】佛府办函[2010]493号
【施行日期】2010.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治安管理
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全市集中开展外地及涉牌涉证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佛府办函[2010]493号)
各区人民政府:
  《全市集中开展外地及涉牌涉证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全市集中开展外地及涉牌涉证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市摩托车管理工作,进一步整顿道路交通秩序,为第十六届亚运会营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特在全市范围集中开展外地及涉牌涉证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平安和谐佛山为目标,结合“创平安、迎亚运”专项行动和全省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众反映强烈的外地摩托车违法进入我市禁行区域行驶和摩托车交通秩序混乱等问题,为加强我市摩托车管理工作开好局,为第十六届亚运会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一批违法外地摩托车和涉牌涉证违法摩托车,强制报废一批逾期报废摩托车,引导一批外地摩托车自觉返回原籍地,遣返一批外地摩托车,处理一批违法行为人,力争在我市行驶的摩托车存量明显减少,主要城市道路上外地违法摩托车和假牌套牌、无牌无证摩托车上路行驶以及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驾驶人遵纪守法现象明显改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有效解决市民反映强烈的摩托车交通秩序混乱的热点问题,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三、组织领导
  市公安局成立集中开展外地及涉牌涉证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由张凯军副局长任组长,交警支队王宏强支队长、李世光政委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分局(公安局)及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法制处、治安支队、刑警支队、技侦支队、网监支队、交警支队、巡警支队(特警)各1名主管领导组成,负责指导、检查、协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交警支队设办公室,由交警支队单肖军副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交警支队交管科陈耀洪科长、综合科温海祥科长、宣教科邓振英科长、车管所李冬所长任副主任(联系人:廖远生,:138****6148)。
  为加强对各地集中开展外地及涉牌涉证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检查督促,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实行交警支队领导挂点分片包干责任制:王宏强支队长负责南海区,李世光政委负责顺德区,黄文践副支队长负责高明区和高速公路、一环公路,单肖军副支队长负责禅城区,骆敏生副支队长负责三水区。在行动期间的全市集中统一行动中,交警支队领导要分别深入各地检查督导。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3个工作组,分别为宣传组、材料组、检查督导组。
  宣传组:由交警支队宣教科负责。根据整治行动的部署,联系新闻媒体开展宣传工作。
  材料组:由交警支队综合科负责。交警支队指挥调度室全天24小时收集各交警大队材料,抽调交警支队综合科、交管科、宣教科和车管所各1名民警专职负责材料工作。
  检查督导组:由交警支队交管科负责。要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进度、成效的检查督导。在全市集中统一行动中,要抽调交警支队各科(所)民警和车辆,跟随领导到各地检查督导专项整治行动。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也要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机构,督促落实专项整治行动相关工作,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单位整治方案。交警大队、中队领导要分片包干负责,深入一线,驻点执勤,检查督促勤务制度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整治内容
  根据我市外地摩托车违法进入禁行区域行驶及涉牌涉证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特点,全市公安机关要集中力量,重点开展整治外地摩托车在禁行区域行驶,无牌无证、假牌和报废摩托车上路行驶,故意遮挡污损号牌、超员、超载、不戴安全头盔驾乘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五、整治时间
  整治时间从2010年7月15日开始至年底。
  六、处置原则
  (一)对外地摩托车违法进入我市禁行区域行驶的,一律按以下规定处理:
  1、依法作出200元、记3分的处罚。
  2、扣留车辆15日,进行被盗抢嫌疑调查取证。属被盗抢以及假牌套牌、无牌无证、报废车辆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经核查有交通违法记录尚未处理的,责令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满15日后予以放行。对本省外市籍摩托车处罚后,教育劝导违法当事人自行将车辆转移出我市;对外省籍摩托车处罚后,委托货运公司集中将车辆托运遣返原籍地,托运费用由各区财政负责。
  3、对扣留满30日后违法行为人不前来处理的车辆予以公告,经公告3个月后仍不前来处理的,按规定进行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4、8月1日前,对截查的外省籍摩托车按处置原则处罚后予以放行,教育劝导违法当事人自行将车辆转移出我市并写《保证书》;8月1日开始,委托货运公司集中将车辆托运遣返原籍地。
  (二)对其他涉牌涉证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七、职责分工
  (一)市公安局各分局(公安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开展,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整治出成效。
  (二)局直指挥中心:负责与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沟通联系,牵头做好专项整治宣传工作,及时收集相关材料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局领导。
  (三)法制处:负责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为处置、处罚涉摩违法行为提供法律支持。
  (四)网监支队:严密监控网络涉摩舆论信息,对影响较大的不良信息及时处置,并报市局领导,通报相关部门。
  (五)交警支队:负责组织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做好外地及涉牌涉证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及时掌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信息并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