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业的4S店是汽车厂家为了满足客户在服务方面的需求而推出的一种业务模式。这种模式自1998年以后才逐步由欧洲传入中国,由于它与各个厂家之间建立了紧密的产销关系,具有购物环境优美、品牌意识强等优势,被国内诸多厂家效仿,近几年呈现膨胀式的发展,但随之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那么什么是汽车4S店呢?通常认为,4S店是集汽车销售、维修、配件和信息服务为一体的销售店。4S店是一种以“四位一体”为核心的汽车特许经营模式,包括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等。它拥有统一的外观形象,统一的标识,统一的管理标准,只经营单一的品牌的特点。汽车4S店是一种个性突出的有形市场,具有渠道一致性和统一的文化理念,4S店在提升汽车品牌、汽车生产企业形象上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现实汽车4S店实际经营过程中表现出如下特点:
1、汽车4S店和汽车厂家是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
汽车4S店往往都是以汽车销售公司作为组织形式,虽然汽车4S店完全没有言语权,唯厂家,一切经营活动都在为生产厂家服务,但其与厂家之间仍然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2、没有自身的品牌形象
作为厂家的4S店,其建筑形式以及专卖店内外所有的CI形象均严格按厂家的要求进行装饰和布置,经销商自身的品牌形象则无处体现,厂家也不允许体现。
汽车4s店是什么意思3、完全靠汽车品牌吃饭
汽车4S店的经营状况的好坏,90%依赖于所经营的品牌,品牌好就赚钱,品牌不好就不赚钱。同时同一品牌不同的4S店的经销商还得依赖本店经营者与厂家的关系,关系好厂家给予的相关资源就多,利润的空间也越大。
4、汽车4S店经营同质化
汽车4S店自身可控制的经营因素有限,难以体现差异化经营。汽车厂家出于自身品牌利益的
原因,对汽车4S店的经营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岗位的设置等都有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对产品价格、促销政策、销售区域、零配件和工时的价格均硬性确定,强硬控制。即便是广告的表现形式,厂家也会审批后方能实施。这也反映了当前汽车4S店的经营模式和服务同质化。
我们再来看一看商业特许经营的含义及其特征:
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将商业特许经营定义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商业特许经营通常具备如
下特征:
1、从特许经营的内容上看,特许经营包括权利的授予和经营上的支持。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所特许经营的不仅仅是指产品或服务而且还包括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其中商品或服务的特许是商业特许经营存在的基础,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乃是特许经营的本质所在。最常见的经营资源包括:商标、商号、企业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经营诀窍、经营
模式等。在实践中这些经营资源往往与经营所涉商品或服务结合起来,表现为一种多重组合形式例如:商品或服务+商标+经营模式、商品或服务+商号+经营模式、商品或服务+经营诀窍+经营模式、商品或服务+专利+经营模式、商品+专利+经营诀窍+经营模式等。特许经营的这一特征是其区别于其他商业模式的本质特征之一。
2、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商事主体。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不是企业与其分支机构、母子公司或者雇佣关系,两者各自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这一特征在特许经营企业实际项目操作中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风险,比如加盟商对外经营行为中表见代理的构成,代理商招商过程中隐名代理的构成等。在特许双方的法律责任及对外责任的问题中会有详细的讲解。
3、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长期持续性合作关系。特许经营的期限少则几年,长则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国外把它称作商业联姻。由于互不隶属、本不熟悉的两个独立主体通过合同建立起来的合作关系,双方之间发生摩擦、纠纷甚至诉讼都是无法绝对避免的!所以,客户关系的处理对于每个特许人都是一项十分关键而又重要的工作,我们在下面的内容中会详细介绍客户纠纷的如何预防和妥善解决。
4、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具有共同的外部经营特征。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品牌、质量、商标以及经营理念上实现高度统一,在组织制度即经营模式上实现整齐划一。
通过上述汽车4S店的概念及特征与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及特征的对照不难看出,汽车厂家采用的4S店的经营模式就是商业特许经营模式,应当适用《条例》的有关规定,而目前大多数汽车厂家在4S店的运营管理方面普遍存在违反《条例》的状况,如:不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不进行信息披露等等。这使得汽车厂家在运营中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不仅有可能来自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同时也会在汽车厂家与4S店发生纠纷后,使汽车厂家处于被动、不利的地位。因此,汽车厂家应当尽早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调整汽车4S店的运营管理,防患于未然。
(作者:北京弈明律师事务所 李广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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