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合法化的历程和现状分析
作者:姜晓伟
来源:《领导之友·理论版》2017年第05期
        [摘 要] 21世纪是“互联网+”的时代,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氛围下,“互联网+”模式扑面而来,滴滴打车、易到用车、优步等网约车就是“互联网+交通”的全新应用。从2014年中国出现网约车开始,围绕着网约车的合法性及其监管路径的博弈就日趋激烈。2016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同时,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等七个部门联合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基本结束了这场利益的混战,中国成为全球首个宣布网约车合法的国家。
        [关键词] 互联网+;网约车;出租车;共享经济;监管
        [作者简介] 姜晓伟(1989—),女,山东威海人,中共南京市高淳区委党校教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 F57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198X(2017)05-0038-04 [收稿日期] 2016-12-19
        “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指乘客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司提供的智能手机应用软件,预约车辆实现点到点运输服务的出行方式。[1]“网约车”平台公司推出的“专车”“一号专车”等都属于网约车,形式多种多样,除了专车还有快车、顺风车等多种形式。
        随着2016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等七个部门联合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8月1日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的合并,“网约车”实现了合法化。
        然而《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的出台并未改变“网约车”市场的混乱,一是因为新政还未正式生效,二是因为地方政策尚未出台,各地依然出现执法部门扣押“网约车”的现象,“网约车”司机在这种混乱的状态下无所适从。2016年10月8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大城市同时分别颁布了各自城市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使“网约车”合法化的进程进一步加深和细化。
        一、“网约车”合法前的各种阻力
        (一)某些政策法规的阻力
        中国的出行市场不断扩大,并且构建了多样化的服务体系,出租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根据中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属于非法营运行为。此外,各地租赁汽车管理规章大都明令禁止汽车租赁公司提供代驾服务。[2]互联网平台进军出租车市场,意图打破垄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明令禁止下,进而求助“四方协议”来规避法律的限制和监管要求。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出租车行业必须取得“三证”: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服务资格证。[2]取得程序也严格按照行政部门的流程办理,对于数量政府也是嚴格控制的。随着中国交通运输的发展、出行市场的扩大,加之出租车平台公司出台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补贴,不仅汽车租赁公司将车辆投入出行市场,巨大的利益诱惑和突然变得开放活跃的出租车市场,也让私家车主们产生了进军该市场的强烈意愿,大量的私家车接入平台。现实中,出现四方协议的形式,本来三者参与的模式在利益的驱动下,演变成四方参与,私家车需要寻汽车租赁公司挂靠,不过往往是平台代替完成这一环节。汽车租赁公司收取相应的挂靠费,协助处理“网约车”的相关事宜。在这一阶段,私家车以或明或暗的形式接入平台公司的软件,向乘客提供用车服务。
        (二)出租车体的阻力
        “网约车”投入出租车市场,引发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网约车”的投放相当于通过非法手段在原有的出行市场投入大量出租车,导致巡游出租汽车特许牌照贬值,持有人的财产大幅度缩水。另外,出租车司机每年缴纳的“份子钱”也让他们苦不堪言。因此,“网约车”一经出现,便引发了中国大面积的出租车司机罢运。
        众所周知,出租车作为一种便捷但不经济的出行方式,尤其车况脏乱差、高峰期难打车、拒载、服务态度差等问题饱受诟病。相反,“网约车”一经出现就以其“随叫随到、车厢整洁、座椅舒适、服务周到、司机素质高”等优势力压出租车,受到市民的欢迎。因此,原本属于传统出租车的市场迅速被网络预约出租车占领,这势必引起一场利益的混战。
        (三)执法部门的阻力
        “网约车”以强势的姿态打入出行市场,首先,监管体系难以及时适应运转,相关的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对这一新鲜事物没有及时清晰地认识;其次,国际上缺少可以借鉴的国际监管经验,毕竟“网约车”是新鲜事物,而在中国之前并没有其他国家承认它的合法性地位,监管部门在这样一种形势下,必然性地选择观望,甚至抵触。
汽车上牌照        在“网约车”合法之前,网络运营车辆主要依靠“四方协议”来规避法律的限制和监管要求。虽说法学理论上“法不禁止即为合法”是被接受的,但执法部门也有自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属于非法营运行为”,而且关于这种争论也并没有一个权威机构作出定论。【3】因此,执法部门依旧在执法过程中扣押“网约车”。
        二、“网约车”合法化
        2016年7月28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等七个部门公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暂行办法》,其中第十三条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明确给“网约车”以合法身份,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同时,《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私家车可以转化为“网约车”运营,兼职的司机也是“自由身”,工作之余可兼职做“网约车”司机。
        隨着《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的出台,各地的地方政策也相继公布,2016年10月8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同时分别公布了各自城市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虽然继续肯定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却对“网约车”进行了条条框框的限制。各地的《征求意见稿》均体现出对“网约车”严格审慎的态度。如:都对运营车辆的牌照作出规定,要求须是本地牌照;北京、上海还要求“网约车”司机须具有本市户籍;上海甚至要求“网约车”司机须持有本地驾照;等等。
        三、“网约车”合法化后的现状分析
        (一)“网约车”合法化后的积极影响
        1.提高行业效率。一是方便乘客出行。乘客通过移动互联网终端发布出行信息和出行意向,一般只需几秒时间就能成功匹配车辆,提高了打车成功率,节约乘客时间。二是出租车快速接单。“网约车”在方便乘客的同时也方便了出租车司机,降低了空驶率。打车软件的基本功能就是迅速对接乘客和司机,提高成交率,节约双方的时间和资源。三是消除信息的不对称性。“网约车”是以网络构建的信息平台为依托,充分调动车辆资源和乘客的需求资源,消除了乘客和“网约车”司机的信息不对称性,瞬时缔结运输合同交易,是交通运输行业的一条新的发展模式。
        2.节省费用。一是“网约车”模式下的专车和顺风车,能够同时搭载几名目的地相同的乘客,并且费用是AA制的。因此,相比于出租车司机只能载一名乘客,而“网约车”能够同时乘载多名乘客且费用由乘客合理分摊,降低了乘客的乘车费用。二是“网约车”的互联网平台公司,经常推出一些优惠活动。三是相比于在路上巡游的传统模式,“网约车”能够在移动平台上通过定位服务系统迅速匹配促成交易,减少巡游的时间和路程,以最快的时间缔结运输合同,从而降低了“网约车”司机的运营成本。
        3.创造就业机会。随着“网约车”的不断发展,“网约车”专职司机的比例明显上升。随着“网约车”平台的继续扩大,大量的乘客和司机相继投入到“网约车”市场中来,激发了行业创新。移动出行平台模式给劳动力市场新增了大量就业机会,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滴滴出行公布的《福州市移动出行(滴滴)就业及社会发展分析报告》显示,80%的滴滴司机是兼职,以兼职为主的就业形式体现了分享经济的新模式,这种灵活的就业模式增加了兼职司机的收入。
        (二)“网约车”合法后面临的问题
        1.地方政策回应不足。当前地方政策仍旧处于不明朗的状态。2016年10月8日,仅有数
个城市分别出台了各自城市的《征求意见稿》,但是截至目前,并未有一个地区对《暂行办法》予以明确回应,仅有《征求意见稿》的出台。
        2.监管难度增加。一是地方政策难以细化。在创新发展驱动、利益集团博弈、管制政策性等诸多因素交织影响下,“网约车”纳入政府监管实现了对行业和管制政策的重构。社会各界对“网约车”的态度没有形成共识,尤其是对复杂、敏感的价格、数量等问题仍存在争议。因此合法化后,地方政府在细化中央政府的指导政策时,对“网约车”价格和数量的处理上应该审慎得当。二是危险驾驶行为频繁发生。在“网约车”模式下,司机是通过手机智能终端接收约车订单,并且往往通过电话联络进一步确认乘客位置,行驶中查看订单信息、接听电话不仅分散了司机的注意力,还增加了危险驾驶的风险。且在行政执法中,这些都属于不合法的行为,但是交警对于这种动态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情况难以制止,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难度。三是对于是否拒载难以界定。“网约车”服务是通过网络软件实现的,司机依靠手机上的订单到客户指定的位置去接载乘客,那么当司机以空车的状态前去接载乘客时,路过的乘客打车需求很可能会被无视,进而被认为是拒载行为。而我国的交通运输法中明文规定了“空车行驶状态下拒绝扬招行为就是拒载行为”,那么二者明显有矛盾之处,也扰乱了行政执法的秩序,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难度。
        3.传统出租车受到冲击。
        一是致使传统出租车的成交数量递减。“网约车”新规出台后,道路上的运营车辆越来越多,但是传统出租车的乘客却越发减少,相比于传统的出租车,乘客当然更愿意选择方便快捷、随叫随到、整洁舒适的“网约车”,出租车的市场份额被抢占,订单逐渐減少。二是传统出租车的巡游成本增加。相比于“网约车”在互联网上通过定位服务系统快速接单,传统出租车的巡游接单增加了费用成本。三是传统出租车上缴给出租车公司的承包费用仍旧存在。传统出租车一直存在高昂的承包费用,且延续至今。相比“网约车”的零成本,承包费用的存在加剧了传统出租车司机的运营成本。
        四、关于“网约车”的发展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