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质量证明文件等处罚JS108100ZJ-CF-0012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等值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五)具有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不具备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一般违法行为
车牌标志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二)阻挠、抗拒执法的;(三)伪造证据,隐匿、销毁违法证据;(四)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五)主观恶意明显的;(六)指使、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等值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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