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平安法第11条
道路交通平安法第11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成心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车牌标志
条文注释
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在对机动车登记后,依法发放的用于识别机动车身份的'带有编号的标识。要求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按照规定悬挂车辆号牌,是为了便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管理,也便于社会公众进展监视。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注意保持号牌清洁卫生,号码清晰可辨。号牌因故损坏的,应按照规定及时修复或更换,以便于对其进展管理和监视。行驶证是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依法签发的用于证明机动车身份,表示机动车可以上道路行驶的
证明。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是机动车符合国家平安技术标准的证明,保险标志是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标识。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随车携带以上证明,是为了便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管理的需要查验。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