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宇购置询价函
询价函,顾名思义就是指向对方提出报价。从文字上看它没有什么特别的含义,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却很难把握。因此了解询价函的写作要点非常重要。笔者认为,这里面涉及到了几个比较关键的词语——交易性、评估性、竞争性、复杂性等,其核心还是由于公平竞争导致不正当竞争或无效合同。
询价函,本身并没有什么错误,问题是在发放询价函时,如果违反相关的制度规定,必然会给经营者带来损失,那将是得不偿失。现举例说明询价函的几种常见表述形式:1.采购人填写询价函2.需求部门填写询价函3.财务部门根据市场询价表,自行确定标底4.技术负责人审查后签署意见5.副总批准6.投标截止日前7天
我国的招标方式有两种: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询价函也属于邀请招标的范畴,只能发给一家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即通知某一潜在供应商获取磋商资格。邀请招标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这里暂且不谈。所谓采购人填写询价函,就是采购人自己选择愿意进行交易的供应商(其实最好的结果是在询价函上直接注明采购单位),并发给他们询价函,希望他们按照这份询价函提供报价。这种做法虽然简化了采购流程,节省了时间成本,但具体操作起来往往被很多投标者
钻空子,事先对外泄露信息,甚至有些供应商早已熟悉这套运作模式,会将一般工业品低价报高价格的风险转嫁给潜在买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六)与采购人、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由此可见违规的结果是非常严重的。在政府采购领域有类似案例发生,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委托某咨询机构编制一个中型垃圾焚烧炉的设计,在资格预审阶段该咨询机构仅发给两家企业询价函,而浙江省环保局对该项目进行详细地考察后才决定招标。造成该机构巨大的经济损失。又如,杭州市公安系统的警车采购事宜原本邀请两家外地汽车厂参加,但这两家企业提前收到各自采购数额,所以采取了轮番陪标,一路砍价的方式。试想假若杭州市采购小轿车全部使用国产车,而非外资品牌汽车,现状将迥然不同。这样的教训不胜枚举。
问题是:什么情况可以发询价函?发给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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