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
专家酬劳暂行标准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酬劳标准,根据《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6〕128号)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专家酬劳,是指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论证小组)成员在完成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资格预审、评标、评审、谈判、磋商、询价、论证、咨询等工作后所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第三条评标评审专家酬劳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专家酬劳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由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统一发放或在线支付。
第五条本标准所规定的酬劳标准为最低标准,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的评标评审专家,其酬劳按不低于本标准统一给付。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酬劳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5小时(含0.5小时)的不计算,0.5小时以上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标评审时间从系统所通知的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集中的时间起至评标评审结束(完成评标评审报告)止。
第七条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标评审在当天完成的:
1.评标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含1小时),按每人每次200元支付;
2.评标评审时间1小时至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
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含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4.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标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600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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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其他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标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100元。
(二)应急补助。应急专家提供补助200元。
(三)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1.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原则上不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2.异地评标评审,应当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其中:在途补助标准为200元;交通补助费用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
交车、地铁、出租车市内路段、长途汽车、火车硬座、高铁/动车/城轨二等座、飞机经济舱等)报销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专家应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寄到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自驾车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按以下标准补助交通费:属于相邻市的交通补助100元(含往返),属于不相邻市的交通补助200元(含往返)。
第九条专家评标评审期间应适当安排休息,以保证评标评审质量。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
适当的用餐和休息时间,应当计入评标评审时间。
第十条专家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22:00时,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隔夜评标评审休息区等为专家安排住宿,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异地评标评审的专家,如果无法在评标评审当天往返,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安排专家用餐及住宿,并承担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参照交易项目发起方执行的差旅费管理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专家未完成评标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标评审现场的,不得获取酬劳。
第十三条评标评审专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招标人、采购人、
委托人、出让人等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索要额外报酬。对违反规定的评标评审专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交易项目发起方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执行本标准,评标评审专家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应依照本标准纠正执行。
第十五条本标准所称本地评标评审,是指专家在库注册的评标评审区域(下称注册区域)与评标评审地点在同一地区(地级以上市)。
本标准所称异地评标评审,是指专家注册区域与评标评审地点不在同一地区,专家需到项目评标评审现场进行评标评审。
本标准所称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是指专家注册区域与评标评审地点虽不在同一地区,但专家无须到项目评标评审现场,按照就近和便利原则选择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专家席位,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的全程电子评标评审。
第十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