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洁与一嗨汽车服务(江苏)有限公司、上海慧之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汽车 之家2020.12.04 
【案件字号】(2020)苏11民终30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殷建平张伍龙贾黛舒 
【审理法官】殷建平张伍龙贾黛舒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朱洁;一嗨汽车服务(江苏)有限公司;上海慧之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当事人】朱洁一嗨汽车服务(江苏)有限公司上海慧之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朱洁 
【当事人-公司】一嗨汽车服务(江苏)有限公司上海慧之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冰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徐亚莉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魏骏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冰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徐亚莉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魏骏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冰徐亚莉魏骏 
【代理律所】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朱洁 
【被告】一嗨汽车服务(江苏)有限公司;上海慧之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慧之云人力资源公司与朱洁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朱洁的上述理由均不能成立:第一,一嗨汽车公司将临时支援的时间暂定为三个月,符合当时的疫情防控形势;一嗨汽车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朱洁等结算组员工发出临时短期支援自驾客服部工作并进行岗前培训的通知,而此时正是我国新冠疫情防控形势极为严峻的时刻,对疫情及公司的经营情况何时好转,一嗨汽车公司并无预见之能力,在此情形下,该公司将支援时间暂定为三个月,符合当时的疫情防控形势及其工资的经营情况,应属适当。朱洁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一嗨汽车公司对其培训期间及培训后的工作报酬和工作时间作出了调整,一嗨汽车公司也已多次向朱洁明确表示,培训及短期支。 
【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慧之云人力资源公司与朱洁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首先,因受新冠疫情影响,一嗨汽车公司安排朱洁临时短期支援自驾客服部工作,并在上岗前进行相应的岗前培训具有合理性。一嗨汽车公司陈述,因新冠受疫情影响,其公司自驾结算部工作量减少,自驾客服部业务话量始终保持高位,而自驾客服部部分工作人员因家在外地未能及时返岗,故需要其他部门人员予以支援;朱洁在一审审理中提交的自驾客服部业务量电脑截屏打印件显示,2020年1月、2月系统呼损数、排队数及排队放弃数均较此前月份有明显增加;而一嗨汽车公司在2020年2月19日也向自驾结算组的所有工作人员发出通知,告知该组人员因受疫情影响,自驾业务量下降,目前结算业务不饱和,安排部分员工休假,故一嗨汽车公司主张朱洁所在的自驾结算组工作量减少而自驾客服部业务增加,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且符合其公司的经营状况;在此情形下,一嗨汽车公司安排朱洁等结算人员支援自驾客服部并进行岗前培训,合情合理亦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其次,朱洁拒绝参加岗前培训不具有正当理由。朱洁拒绝参加岗前培训的主要理由为:1.一嗨汽车公司要求其
支援的时间至少为三个月,该时间已经超过了短期临时的范围,故一嗨汽车公司是以临时支援的名义对其进行岗位调整;2.客服工作岗位与其原先从事的结算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及工作时间均有较大差异,一嗨汽车公司的岗位调整行为对其家庭和社会生活产生了不利影响。本院认为,朱洁的上述理由均不能成立:第一,一嗨汽车公司将临时支援的时间暂定为三个月,符合当时的疫情防控形势;一嗨汽车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朱洁等结算组员工发出临时短期支援自驾客服部工作并进行岗前培训的通知,而此时正是我国新冠疫情防控形势极为严峻的时刻,对疫情及公司的经营情况何时好转,一嗨汽车公司并无预见之能力,在此情形下,该公司将支援时间暂定为三个月,符合当时的疫情防控形势及其工资的经营情况,应属适当。第二,一嗨汽车公司已向朱洁说明了进行业务培训的原因并明确告知朱洁并非调整其工作岗位。一嗨汽车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向朱洁等结算人员发送的载明,对其进行培训的目的为“在自驾话量高峰的时候能支援客服工作",同时明确“依然是结算岗位人员,不要误解培训目的";一嗨汽车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发送给朱洁的邮件中再次明确“并非是转岗";根据上述邮件内容,一嗨汽车公司已向朱洁等员工就开展培训的目的作出了说明且两次明确该培训与岗位调整无关,在此情形下,朱洁仍然主张一嗨汽车公司对其岗位进行了调整,系其主观臆断,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第三,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一嗨汽车公
司安排朱洁临时短期支援自驾客服部工作,并进行岗前培训对其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产生了不利影响。一嗨汽车公司陈述朱洁属于临时支援人员,参加培训后其工作时间及报酬不会发生变化,其公司也在会议中向朱洁进行过口头传达,而朱洁则陈述其没有参加培训就被解除劳动关系,但工作时间肯定是要根据客服部的工作时间而变化。本院认为,朱洁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一嗨汽车公司对其培训期间及培训后的工作报酬和工作时间作出了调整,一嗨汽车公司也已多次向朱洁明确表示,培训及短期支援并非转岗,现朱洁仅以客服部门的工作时间不同于结算岗位推测其培训后工作时间会有所调整而拒绝培训,并无相应的事实依据。最后,面对新冠疫情的严峻挑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理应守望相助,共克时艰。今年以来爆发的新冠疫情,给劳动关系的正常履行带来新的挑战;值此危难之际,用人单位应当严守法定“劳动基准",保障劳动者生产生活的基本权利,劳动者亦应服从企业合理的岗位调配、薪酬调整、弹性工时等制度,与用人单位共渡难关。    第三,被上诉人单位与朱洁解除劳动合同具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
一嗨汽车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一般违纪行为包括“因员工本人责任造成公司财物受损金额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主管工作安排"等行为,并同时规定“一般违纪行为给予记小过处罚,记小过需赔偿损失同时扣除绩效奖金50%或400元,两项从高,并罚扣除4分;记小过处罚有效期为一年;一旦有效扣分累计达7分或以上,公司有权以严重违纪立即解除和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并解除劳动合同",一嗨汽车公司已举证证明,上述员工手册已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2020年1月朱洁因个人操作失误,多给客户提现,造成一嗨汽车公司经济损失,朱洁对此亦予认可;2020年2月朱洁在新冠疫情期间,无正当理由拒绝一嗨汽车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一嗨汽车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分别给予朱洁两次记小过的处罚,并以严重违纪为由将朱洁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即慧之云人力资源公司,具有规章制度及法律依据;其后,慧之云人力资源公司以朱洁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相关规章制度为由,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与朱洁解除劳动合同,并将解除合同的相关事由通知了当地工会,理由正当,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朱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朱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
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5:25:3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7月7日、2016年7月7日,朱洁作为乙方两次与作为甲方的案外人上海益仕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7月7日,朱洁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慧之云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合同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均约定朱洁被劳务派遣至一嗨汽车公司从事结算专员工作;在劳动合同期间,因乙方严重违纪被用工单位退回甲方的,甲方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8年5月7日,朱洁在一嗨汽车公司制作的内容有勾选承诺书、保密协议、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已公示,附有网页地址)、员工理赔申请及处罚制度、病假管理规定、办公室人员基本考勤规则的签收单上签名。该签收单上亦载明“承诺此签收单由本人签字确认,对上述各项制度条款都已充分了解,自觉遵守各条款的管理约定、制度类、合同原件、保密协议等均已签领"。且朱洁在内容为“本人收到并知悉如下材料中的全部内容,并承诺遵照执行。《员工手册2.0版》(附有内网网页地址)、《劳动合同》续签"的签收单上签名。朱洁所在的结算专员岗位,工作时间为长白班(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2019年2
月至2020年1月,朱洁的平均工资为3771.5元/月。    2019年12月13日,朱洁在操作客户账户提现时,错将金额100元输成1000元。2020年2月17日,一嗨汽车公司向朱洁开出行政处罚单,告知其处罚事由:2020年1月,朱洁在操作客户账户提现时,实际应提现金额为100元,但朱洁后台操作失误,错将金额输成1000元,造成公司900元经济损失。朱洁违反了员工手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4项的规定“玩忽职守未按公司要求的工作规范操作执行,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被客户严肃投诉、向媒体或有关部门举报但未对公司声誉和形象造成损害"、第10项的规定“因员工本人责任,造成公司财物受损金额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司车辆或第三人受损,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等",给予朱洁记小过和扣除绩效奖金400元的处罚。后朱洁通过与一嗨汽车公司就提现技术问题进行沟通交流。    2020年2月21日,因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一嗨汽车公司为支援客服部工作向自驾结算组发送自驾结算人员分批做自驾业务培训的邮件,朱洁系第一批培训人员,培训时间为2月24日至3月18日,并告知培训目的:需要大家能多技能发展,如同自驾学习救援技能或者结算技能,以备各团队在业务量上调的时候可以做相应的辅助工作,依然是结算岗位人员,不要误解培训目的。    2020年2月25日13时33分,一嗨汽车公司通过邮件再次通知朱洁于下午14时参加培训;当日14时53分,一嗨汽车公司通过邮件告知朱洁并非是转
岗,受疫情影响,自驾结算部工作量减少,自驾客服部业务话量始终保持高位,为响应政府“不减员"、“不裁员"的号召,公司决定安排自驾结算部人员临时短期地支援自驾客服部工作,并在上岗前进行相应的岗前培训,支援时间暂定三个月,后续视疫情和业务情况再做沟通;当日15时04分,朱洁通过邮件告知一嗨汽车公司“关于此次客服培训邮件最后一次回复,本人拒绝参加有关转岗和自驾客服的任何培训。理由都已经在13:00开始的电话会议中说明了"。同日,一嗨汽车公司向朱洁开出行政处罚单,告知其处罚事由:因受疫情影响,公司业务受到严重冲击,导致自驾结算部工作量减少,公司响应政府“不减员"、“不裁员"的号召,安排结算员工短期临时支援业务繁忙的自驾客服部,并提供岗前培训,相应的培训安排、短期支援工作的通知已通过邮件、会议口头宣读的方式告知朱洁,但朱洁以邮件和口头的方式均表示拒绝参加,实际也未到场参加培训。朱洁违反了员工手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13项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主管工作安排,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给予朱洁记小过和扣除绩效奖金400元的处罚。    同日,一嗨汽车公司向朱洁发出派遣员工退回通知书,载明因朱洁已累计两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公司按照员工手册相关条例于2020年2月26日提前结束朱洁的派遣服务期,并退回至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为朱洁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至2020年2月止,朱洁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在
离职审计结束后结算薪资等费用,并于规定的发薪日期发放。此后,朱洁不再在一嗨汽车公司工作。    2020年2月26日,慧之云人力资源公司向朱洁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朱洁在一嗨汽车公司工作期间,2020年1月因个人操作失误,多给客户提现,造成一嗨汽车公司经济损失,记小过;2020年2月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主管安排的工作培训,记小过。因朱洁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被用工单位退回,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零点起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0年2月27日,慧之云人力资源公司委托镇江斯塔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朱洁发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因开除予以终止、解除合同。    2020年3月1日,朱洁向一嗨汽车公司、慧之云人力资源公司发出回复,对于其收到的派遣员工退回通知书和解除劳务合同通知书的内容不予认可。    2020年3月9日,朱洁取走就业失业登记证、停保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020年3月25日,慧之云人力资源公司向上海高境开发区工会联合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同日,上海高境开发区工会联合会答复,请慧之云人力资源公司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理,并建议:1.向员工当事人发出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解除原因;2.慧之云人力资源公司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在职期间的各类工资及奖金。    2020年5月6日,镇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双方
的赔偿金、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争议一案作出仲裁裁决:“我委立案受理后,在法定时效内未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审理终止,当事人可以就争议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