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1.11
【文 号】保监产险[2008]27号
【施行日期】2008.01.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8〕27号)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上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的请示》(中保协发〔200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特种汽车
  一、同意你协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
  二、调整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方案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执行。现行的交强险保单采取加盖批注的方式可继续使用至2008年3月31日。
  三、调整后的交强险费率方案实施后,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调整后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
  附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下简称费率方案)适用于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本费率方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和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等4个部分组成。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详见附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结构、费率水平全国统一(除拖拉机和低速载货汽车)。现将表中需说明事项明确如下:
  (一)机动车种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分为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8种类型。
  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3、营业客车: 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