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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培训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应会员单位的要求及压力容器制造行业需要,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经请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同意,决定对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进行培训考核,以加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管理,提高质量保证工程师的素质,确保压力容器的制造质量。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培训的人员,应按本办法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质量保证工程师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三条 申请或已取得制造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均可以推荐人选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条 质量保证工程师的合格级别分为:
1、A1级 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
2、A2级 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
3、A3级 系指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
4、A4级 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5、A5级 系指医用氧舱;
6、B1级 系指无缝气瓶;
7、B2级 系指焊接气瓶;
8、B3级 系指特种气瓶;
9、C1级 系指铁路罐车;
10、C2级 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11、C3级 系指罐式集装箱;
12、D1级 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
13、D2级 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第五条 质量保证工程师申请与被批准的合格级别,应与本单位申请或取得的制造资格相符。

第六条 合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换证。
第二章 质量保证工程师的条件和职责
第七条 质量保证工程师的基本条件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由压力容器技术负责人或企业管理者代表担任,并应经培训考核合格;
2、质量保证工程师应是企业管理层中成员;
3、熟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要求;
4、熟悉有关压力容器法规、标准和技术条件,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专业知识;
5、具备公正、廉洁、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
6、A、B、C、D级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必须由本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2)具有化工机械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6年以上;
(3)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压力容器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

第八条 质量保证工程师职责
1、协助厂长(经理)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2、负责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各系统的工作,对各系统的工作,按照质量保证手册的规定进行监督和检查;
3、组织贯彻、执行有关压力容器的法规、标准、技术规定;
4、严格不合格品控制,建立健全内外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系统;
5、定期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协助厂长(经理)组织管理评审工作;
6、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行使质量否决权,保障和支持质量保证体系工作人员的工作,有越级向上级行政主管、安全监察机构反映质量问题的权力和义务;
7、对质量保证体系的工作人员定期组织教育和培训;
8、负责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工艺)文件及记录表卡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9、审签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三章 质量保证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和审批
第九条 A、B、C级质量保证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负责。

第十条 D级质量保证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制造单位自愿向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申请,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负责培训、考核、审批、发证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A、B、C、D级质量保证工程师培训考核,应由制造单位向中国化工装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一)一式两份;申报人的技术工作自传、职称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所在单位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照片各一份,由协会组织培训、考核、批准、颁发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协会应组织有经验的高级工程师3至4人组成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行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考核组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后,在申请表有关栏目中签署意见,并附理论笔试成绩汇总表及试卷报协会审批.

第十四条 协会接到考核组的考核报告后,对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时在申请表有关栏目中签署批准意见,签发合格证书,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五条 合格证书(详见附件二)及申请表,由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协会将统一公布取得合格证书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合格项目.

第十七条 已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需新增合格级别或更换合格证书,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新增或更换合格证书的申请、认可考核.
第四章 考核内容、方法及结论
第十八条 质量保证工程师培训考核分为条件考核、理论知识考核与质量管理水平考核。
1、条件考核的内容见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2、理论知识的考核为中国化工装备协会印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人员培训考核教材》一书中的有关内容及有关压力容器法规、标准知识。
3、质量管理水平的考核内容为对质量管理标准,有关压力容器法规、标准熟悉理解的程度;压力容器专业知识掌握的程度;质量管理及控制的思路和方法。

第十九条 质量保证工程师的培训考核采取集中办班培训、考核的方法。

第二十条 条件考核采取审核应考人申报资料的方式,判定应考人的条件是否与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相符;理论知识的考核采取限时开卷笔试的方式,由协会拟定试题,试题总分为100分;质量管理水平的考核采取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1、条件考核的结论为与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相符为合格.
2、理论知识的考核成绩达60分以上(包括60分)为合格。
3、质量管理水平考核,应考者能正确回答考核人员所提出的问题为合格。
4、应考人员的条件、理论知识、质量管理水平三项考核均达到合格条件时,总结论定为合格,如其中一项不合格,总结论定为不合格.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质量保证工程师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问题,则由协会吊销其合格证书,所在制造单位应负责将合格证书上缴协会.

第二十三条 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协会将组织技术培训工作,质量保证工程师应按要求参加培训。

第二十四条 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质量保证工程师调入另一制造单位从事同样的工作时,须向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质量保证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工作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