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特种车辆是指具有特殊用途的汽车、摩托车、电动车、非汽车机动车以及其他特种车辆。
第二条 特种车辆管理依法维护交通运输秩序,确保交通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环境等。
第三条 特种车辆管理应当依法公平合理,严格执法,加强监管,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 特种车辆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便捷、安全”的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能。
第五条 特种车辆管理涉及交通运输、公安、环保、工商等部门,各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第六条 特种车辆管理应当健全制度、加强宣传、加强培训、加强执法,创新管理模式,提升
管理水平。
第二章 特种车辆类型
第七条 特种车辆分为以下几类:
(一)抢险救援车辆:包括消防车辆、救护车辆、道路救援车辆等。
(二)环保治理车辆:包括环卫保洁车辆、污染治理车辆等。
(三)工程施工车辆:包括起重机械、工程运输车辆、建筑施工车辆等。
(四)特种运输车辆:包括危险品运输车辆、超限运输车辆等。
(五)其他特种车辆:根据需要确定其他特种车辆类型。
第八条 特种车辆的生产、销售、注册、上道使用等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特种车辆注册与审批
第九条 特种车辆的注册管理应当符合交通运输相关法规的要求,具体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特种汽车第十条 特种车辆注册应当提供相关凭证材料,包括车辆信息、车辆技术检测报告、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等。
第十一条 特种车辆注册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发注册证明,注册证明应当具备唯一性和防伪功能。
第十二条 特种车辆注册证明应当载明车辆的基本信息、使用用途、车辆所有人等内容。
第十三条 特种车辆注册证明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和更新。
第四章 特种车辆上路运输
第十四条 特种车辆上路运输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特种车辆上路运输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段、车速等要求行驶。
第十六条 特种车辆上路运输应当符合相关配套设施的要求,如装备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等。
第十七条 特种车辆上路运输过程中,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能,持有相应的驾驶证明,并按照规定的工作制度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 特种车辆在特定情况下需暂停行驶或进行临时封闭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志进行操作。
第五章 特种车辆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特种车辆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对特种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监管,包括车辆技术状况、装备情况等。
第二十条 特种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 特种车辆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台账管理制度,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使用情况、维修保养等历史记录。
第六章 特种车辆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特种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技术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特种车辆应当安装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报警器、灭火器、急救设备等。
第二十四条 特种车辆的驾驶人员在驾驶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第七章 违法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特种车辆违反交通法规的,由交通运输、公安等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包括、暂扣驾驶证等。
第二十六条 特种车辆驾驶人员违反相应的管理规定的,由特种车辆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撤销相关从业资格证等。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特种车辆和驾驶人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特种车辆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依法执法等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特种车辆管理员对于特种车辆的管理不当或产生其他负面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特种车辆生产、销售、注册、使用环节中的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特种车辆管理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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