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编号:
[20110407-2299-15384]
问:
总局领导,你们好。关于厂车维修许可的问题特向你们咨询。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单位应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我们有以下疑问,特向你们请教。 1.目前是否必须在取得厂车维修许可后才可进行相应维修活动?(暂时查不到有哪家单位取得过厂车维修许可); 2.厂车目录调整后做为一个独立的种类,其许可规则是否仍然依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附件1中轻小型起重设备的施工类别划分? 3.据我们所知,大多数厂车维修单位并未领取维修许可证,而且厂车维修许可对于企业实际使用情况而言执行存在一定难度(多为私自修理或汽修厂代修)。对于以上问题,请总局领导能在百忙中尽快给予回复,辛苦了。
答: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活动应当取得特种设备维修许可。由于纳入条例管理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未实施许可,叉车和观光车等车辆分别列为起重机械和大型游乐设施,所以尽管叉车和观光车等车辆有取得维修许可的单位,但不会出现取得厂车维修许可的单位。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许可,仍依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等原有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申请和办理许可。
查询编号:
[20110124-9684-14059]
问:
想咨询一下,建筑用打桩机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呢?按特种设备监察条例附则规定,打桩机的起重量大于1T,提升高度大于2m,可划在特种范围内。但打桩机的锤头只在孔中运行,基本不对人员造成伤害,根据条例的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所以也可认定不属于特种设备。请就此问题给以明确,谢谢!
答:
依据特种设备目录,建筑用打桩机没有纳入特种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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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6-1418-14773]
问:特种汽车
局领导:您好!请问获得特种设备焊接作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是否允许从事一般设备的的焊接作业工作。
答:
可以从事特种设备范围内的焊接作业。从事一般设备的焊接工作并无限制。
查询编号:
[20110222-2969-14366]
问:
局长你好:你们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目录品种涉嫌违法。 2010年在新增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目录中,将已经按照412号令实施管理的车辆,质检总局统称非厂车设备,要求各地质监部门给予注销,不办理注册登记、检验。 1、国务院对质检总局的三定规定,厂车职能没有变,质检总局从劳动部门接管厂车至今有10多年了,新的三定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专用运行了有几年了。应当说有了厂车才有三定规定,及(国务院令第412号)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厂车有户口(办理使用登记),三定规定发展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条例》释义第九十九条规定:厂车包括两部分类型,一部分是用于生产作业的工业作业车辆和铲土运输车辆。《条例》释义是起草本《条例》的相关部门组织编写的,具有权威和准确诠释立法原意,《条例》释义厂车定义,明确什么类型车是厂车。 3、《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机动车含义:详见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4、《条例》已经颁布实施了,质检总局征求厂车目录意见,罗列了目前认为的非厂车的品种,如果不是的厂车,与《条例》相抵触,还能写进征求意见稿吗?其实是与否还是总局定的,并非依法规定的。质检总局征求厂车目录意见:我局在听取有关单位、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目录(草案)》,重点保证已经按照412号令实施管理的车辆等 5、(1)、在特设局网站见到同一台车2008年答复与2010年不一致:附国家局答复:1)肖国安:经研究,特向您提出如下回复:1.根据《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可以认为高尔夫球场内机动车(电瓶球车)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20080902-9427-31915 田林:经研究,特向您提出如下回复: 320080826-2275-31460。黄志静:经研究,特向您提出如下回复:(2)、在特设局网站见到自卸车等机动车辆也不符合《条例》第九十九条定义中专用机动车辆的特征,因此,这种机动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你的答复是司法解释还是有法律依据。我认为违反三定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条例》有关规定。 6、质检总局已经按照412号令实施管理的车辆,要求各地给予注销,注册登记是依法进行,是行政许可,要注销有法规依据么? ... (更多内容请联系编辑索要)
答:
对您提出的疑问,我们有如下认识与您商榷:

1.尽管国务院对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职能没有变,但开展工作的依据已经发生了变化。国务院令第412是针对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未予以规定,但实际工作仍需要通过行政许可实施管理项目,既然新修订的国务院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调整范围已经包括了厂车,则国务院令第412提出的保留的意义已经不再存在,新颁布的确需保留行政许可的国务院令中已将厂车行政许可项目从相应令中取消,厂车今后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条例》的具体规定执行。厂车新的目录也正是按照《条例》的规定,在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意见后,由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因此,制定该目录的工作程序符合行政法规规定。

2.《条例》释义确系起草本《条例》的相关部门组织编写的,具有权威性也阐明了立法原意,但《条例》释义是不能够作为法律以及开展工作依据的。《条例》释义中提及的厂车范围只是起草《条例》修订稿时起草者的认识,国家质检总局征求厂车目录意见时罗列的车辆范围也只是执行部门的认识,由于《条例》释义完稿时厂车新目录尚未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确定和颁布,两者之间难免存在愿望现实的差距,尽管作为长期参与厂车行政管理的我们也同样从感情上难以接受,但我们必须依法行政,即按照依法确定的厂车范围履行法定的职能。

3.关于在特设局网站见到同一台车2008年答复与2010年不一致的问题与上述意见一样,主要是不同年份开展工作的依据及工作的具体范围发生了变化。2008年时,开展检验和注册登记的厂车范围是依据《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确定的,2010年时,厂车范围是依据按照《条例》规定程序颁布的厂车新目录确定的。

4.各地质监部门按照412号令实施管理的车辆,当初注册登记是依法进行的,现在要求各地按照厂车新目录对目录外的车辆予以注销,是依据按照《条例》规定程序颁布的厂车新目录确定的,也是依法开展的行政工作。

另外,向您说明一点,网询及其回复只是一种便捷的法律认识的交流,网询回复不是正式的司法解释,但我们仍然注意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回复。
查询编号:
[20110125-8809-14091]
问:
您单位是否管理装载机操作人员操作证?
答:
《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中,未包括您提到的装载机。因此,装载机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同时,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规定,装载机相关作业人员不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即可作业。
查询编号:
[20110124-7208-14069]
问:
TSGZ6002-2010《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每四年复审一次。原文件规定有效期三年,辽宁原来取证的实际规定有效期二年,现在这些人的有效期能否按新规定,再延长二年,从而达到四年?
答:
不可以延长,您需按新考规取得新证后有效期才能达到四年。
查询编号:
[20110108-7049-13851]
问:
我公司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已快满4年,最近进行申报换证工作,申请页面一直打不开,打了许多电话也未见有回应,请尽快解决这个问题,谢谢!
答:
老系统已经不再使用,请登录 v网站,按以下路径申请:首页特种设备管理左边栏:在线办事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申请企业用户。软件使用请登录v网站:首页特种设备管理左边栏:办事指南行政许可申请特种设备申请单位使用说明。
20100331-1671-7582
问:
石油作业开采用的通井机和修井机、施工作业用的履带式移动电站和履带式吊管机属不属于厂(场)内机动车辆?(注:以前这些设备均按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登记、检验检测)
答:
您提到的石油作业开采用的通井机和修井机、施工作业用的履带式移动电站和履带式吊管机,未列入《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的相应目录中,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同时,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规定,今后非厂车设备不再进行特种设备的强制检验与使用登记。
1.
20110307-9187-14583
2011.03.29
依据特种设备目录,汽车举升机没有纳入特种设备管理。简易升降机标准正在制定,其与汽车举升机没有联系。
2.
20100617-5230-9455
2010.08.04
维修汽车用的汽车举升机没有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实施监管。
3.
20100316-7254-7157
2010.04.13
维修汽车用的举升机暂未纳入特种设备管理。
4.
20100318-3127-7219
2010.04.13
维修汽车用的举升机暂未纳入特种设备管理。
5.
20091010-5619-4356
2010.01.25
汽车举升机未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
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网查询v/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