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辆报废年限规定
公司车辆报废年限规定
  车辆报废有些什么条件,这是许多⼈关⼼的问题。下⾯就让⼩编给你介绍公司车辆报废年限规定,欢迎阅读!
  公司车辆报废年限规定
  第⼀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中华⼈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条根据机动车使⽤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等部门依据各⾃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有关⼯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书、号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年限的;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控制技术后,向⼤⽓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年限分别如下:
  (⼀)⼩、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10年,⼤型出租客运汽车使⽤12年;
  (⼆)租赁载客汽车使⽤15年;
  (三)⼩型教练载客汽车使⽤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12年,⼤型教练载客汽车使⽤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13年;
  (五)其他⼩、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10年,⼤、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15年;
  (六)专⽤校车使⽤15年;
  (七)⼤、中型⾮营运载客汽车(⼤型轿车除外)使⽤20年;
  (⼋)三轮汽车、装⽤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9年,装⽤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15年,⽆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30年;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15年;
  (⼗⼀)正三轮摩托车使⽤12年,其他摩托车使⽤13年。
  对⼩、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年限的规定,但⼩、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微型⾮营运载客汽车、⼤型⾮营运轿车、轮式专⽤机械车⽆使⽤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年限起始⽇期按照注册登记⽇期计算,但⾃出⼚之⽇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续的,按照出⼚⽇期计算。
  第六条变更使⽤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年限和报废:
  (⼀)营运载客汽车与⾮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微型⾮营运载客汽车和⼤型⾮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政区域。
  第七条国家对达到⼀定⾏驶⾥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驶⾥程的机动车,其所有⼈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书、号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微型出租客运汽车⾏驶60万千⽶,中型出租客运汽车⾏驶50万千⽶,⼤型出租客运汽车⾏驶60万千⽶;
  (⼆)租赁载客汽车⾏驶60万千⽶;
  (三)⼩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驶50万千⽶,⼤型教练载客汽车⾏驶60万千⽶;
  (四)公交客运汽车⾏驶40万千⽶;
  (五)其他⼩、微型营运载客汽车⾏驶60万千⽶,中型营运载客汽车⾏驶50万千⽶,⼤型营运载客汽车⾏驶80万千⽶;
  (六)专⽤校车⾏驶 40万千⽶;
  (七)⼩、微型⾮营运载客汽车和⼤型⾮营运轿车⾏驶60万千⽶,中型⾮营运载客汽车⾏驶50万千⽶,⼤型⾮营运载客汽车⾏驶60万千⽶;
  (⼋)微型载货汽车⾏驶50万千⽶,中、轻型载货汽车⾏驶60万千⽶,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驶70万千⽶,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驶40万千⽶,装⽤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驶30万千⽶;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机械车⾏驶50万千⽶;
  (⼗)正三轮摩托车⾏驶10万千⽶,其他摩托车⾏驶12万千⽶。
  第⼋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机械车;⾮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的的⾃⽤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性质是指使⽤性质由营运转为⾮营运或者由⾮营运转为营运,⼩、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条上道路⾏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制定。
  第⼗⼀条本规定⾃2013年5⽉1⽇起施⾏。2013年5⽉1⽇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30⽇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 33号)同时废⽌。
  车辆报废流程
  1、9座(含9座)以下⾮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营运载客汽车使⽤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的按现⾏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的9座以上⾮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客车的使⽤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的按现⾏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不超过4年:延长使⽤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收回号牌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和⾮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汽车报废年限
  6、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07号)执⾏(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定总质量⼤于1.8吨⼩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
  7、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到年限可继续⽤机动车。
  报废车辆的处置⽅法
  1、回收部门对交购的报废车辆的单位要出具“报废车辆回收证明”作为更新车辆的购车凭证。
  2、报废车的收购价不得低于国家物价局统⼀钢铁收购,并在此基础上再加20%-30%,对零部件较齐全的要加强收购。
  3、由国家物质局系统指定的单位收购。
  4、符合报废条件的汽车不准转卖,违者由⼯商部门查处。
  5、交销的报废车、其发动机等主要总成要基本齐全。对尚有使⽤价值的零件,可以拆下利⽤,但要登记并出具证明。
  6、报废车要及时解体加⼯、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等⼏⼤总成的主要零部件,必须作废钢铁处理。禁⽌出售报废车的总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