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的强制报废制度
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第4部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JT/T 1180.4-2018)第6.3.2.3条规定,公司应当报废的普货车辆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普货车辆不得上路行驶,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汽车报废年限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对已达到报废标准、检测不合格、非法拼(改)装等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普货车辆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车辆管理。
三、职责
1、经营车管科负责报废车辆的归口管理。
2、车辆技术管理员负责报废车辆手续的办理。
3、档案管理员负责车辆报废档案的归档。
四、内容
1、根据机动车辆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状况,公司对普货车辆达到国家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普货车辆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车辆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实施报废。
2、及时完善报废车辆的档案台帐。经营车管科每年清理车辆档案,对到报废时间的车辆及时办理车辆报废手续。
3、机动车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4)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5)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6)全挂车、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注: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7)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a)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半挂车的规定报废。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b)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8)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9)经修理和调整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10)在1个车辆鉴定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超过报废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机动车辆,须将承运车辆手续交回,由公司
经营车管科办理报废手续。
4、因车辆质量、交通事故不能再进行承运的车辆和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经营车管科要督促报废车辆合作人将车辆送至国家认可的物资回收部门进行解体回收;公司凭车辆物资回收部门的回收证明在车管所办理下户注销手续;凭车管所下户注销手续在当地主管部门注销承运资质注销手续;所有报废手续办理完毕,公司将报废车辆的一切资料证明装档存档保存在车辆报废档案中。
5、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报废车辆强制报废。对于报废车辆,经营车管科要严格把关,对车辆达到报废时间或发生交通事故而影响交通安全的车辆,一律不予年检,严格按照规定予以报废,促使报废车合作人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将车交售报废回收公司进行报废解体。对逾期不办理报废注销的车辆,公司将上报给相关管理部门,要求严查车辆,予以经济处罚和法律惩处:从经济利益上对报废车所有人形成压力,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在社会上造成严管重罚的氛围,坚决杜绝在源头管理上存在的“失控”、“脱节”等现象。
6、公司因对车辆管理不到位而发生报废车辆继续进行运营的,要对车主、安全管理员、车辆技术管理员进行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
7、经营车管科应根据《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试行)》(交运办[2018]155号)要求购置新车,并填好《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货车)》等。
8、档案管理员保存好《车辆报废统计报表》、《车辆档案卡》等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