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转运车辆车辆更新、报废、转籍管理制度(1)根据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切实提高车辆档次,抓好运力结构及技术结构调整,对部分技术落后、可靠性和舒适性差、运输效率低下的营运车辆,应予以车辆更新,确保车辆运行可靠性和安全性。
(2)车辆更新前由安全质检科根据车辆现状提出书面意见,进行认真研究、讨论,确定初步更新方案报领导批准,购置新车,然后向车辆管理部门办理验车上牌、办证手续。
(3)调换车辆发动机、车架,必须经领导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同意,擅自调换发动机车架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5)车辆更新后,对旧车不能转籍或过户的超年份车辆,根据国家汽车报废标准有关规定予以报废。车辆报废由安全科提出报告,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办理有关报废手续。
(6)以新车辆或高效率,低消耗、性能先进的车辆更换在用车辆,必须以提高公司运输整体经济效益为原则,并符合国家及公安、交通运输管理规定。汽车报废年限
(7)公司根据在用车辆使用状况,编制年度车辆更新计划,积极组织落实。
(8)更新下来的运输车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变现收入只能用于车辆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9)内部车辆经长期使用,车型老旧,性能低劣,物料消耗严重,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不经济,不安全或使用年限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予以报废。
(10)报废程序为各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司维修技术部进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包公司主管副经理审批。
(11)公司报废车辆严禁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车籍卡,车辆报废回收证明一律存档备查。报废车辆残值收入应作为车辆更新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12)对已达到报废年限,但要继续使用的,须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性能符合标准的,由安全科根据
国家政策等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出延缓报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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