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下的车辆有报废使⽤年限
公司名下的车辆有报废使⽤年限。
各类机动车使⽤年限分别如下:
(⼀)⼩、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10年,⼤型出租客运汽车使⽤12年;
(⼆)租赁载客汽车使⽤15年;
(三)⼩型教练载客汽车使⽤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12年,⼤型教练载客汽车使⽤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13年;
(五)其他⼩、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10年,⼤、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15年;
(六)专⽤校车使⽤15年;
(七)⼤、中型⾮营运载客汽车(⼤型轿车除外)使⽤20年;
(⼋)三轮汽车、装⽤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9年,装⽤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15年;
汽车报废年限(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15年,⽆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30年;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15年;
(⼗⼀)正三轮摩托车使⽤12年,其他摩托车使⽤13年。
对⼩、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年限的规定,但⼩、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微型⾮营运载客汽车、⼤型⾮营运轿车、轮式专⽤机械车⽆使⽤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年限起始⽇期按照注册登记⽇期计算,但⾃出⼚之⽇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续的,按照出⼚⽇期计算。
公司名下的车达到以上使⽤年限的,应当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