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前言 (Ⅱ)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人员条件 (2)汽车座套
5 组织管理条件 (2)
6 安全和环境保护条件 (3)
7 设施条件 (3)
8 设备条件 (3)
9 汽车快修连锁企业 (4)
I
前言
DB32/T 1692-2010《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6个部分: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第2部分:汽车快修业户
——第3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第4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
——第5部分:摩托车维修业户
——第6部分:轮式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
本部分为DB32/T 1692-2010的第2部分。
本标准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
本标准中的附录A为推荐性附录。
本部分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南通市运输管理处,苏州市运输管理处,扬州市运输管理处,淮安市运输管理处,江苏苏友汽车快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汪学君、田永生、范健、李云飞、闫枫逸、蔡健、黄阳、孙立明、张强、吴勇、李卫清、门涛、陆军。
II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快修业户
1 适用范围
本条件规定了汽车快修业户的作业内容,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和汽车快修连
锁企业设立的要求等。
本条件适用于快修(快修连锁)业户,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快修业户(快修连锁企业)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DB32/T 1227 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汽车养护 vehicle maintenance
对汽车进行以清洁、换油、补给、装璜为主要内容的作业。
3.2
汽车快修业户 the enterprise for rapid maintenance and repair
专业从事汽车养护、一级维护和小修作业的维修企业。按经营形式可分为单独设立的快修店和快修连锁店。
3.3
汽车快修连锁企业 the enterprise for rapid chain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若干个汽车快修业户,在同一总部管理下,使用统一商号、采取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物资采购,通过规范化运作,实行规模经营的经济组织。由该总部设立的各快修店,即为快修连锁店。
1
汽车快修连锁企业的设立由总部、中心店和二个以上汽车快修店组成。汽车快修连锁店形式包括直营连锁和加盟连锁。
3.3.1
直营连锁 regular chain
直营连锁是指汽车快修店为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的分支机构或者控股子公司,快修店由总部直接管理、实行统一经营和统一核算的经营方式。
3.3.2
加盟连锁 franchise chain
加盟连锁是指汽车快修店与连锁总部签订加盟经营合同的形式,获准使用总部标识,按总部统一作业标准和统一收费标准开展经营,接受连锁总部监督管理的经营方式。
4 人员条件
4.1 岗位设置应满足生产需要,合理配备企业负责人(或店长)和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价格结算、业务接待、维修(机修、电器等)等关键岗位。
4.2 企业负责人(或店长)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且至少有1人经过有关培训,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3 技术负责人应符合GB/T 21338的要求,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掌握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且至少有1人经过有关培训,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4 质量检验人员应符合GB/T 21338的要求,熟悉各类汽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且至少有1人经过有关培训,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5 价格结算人员应符合GB/T 21338的要求,了解各类汽车维修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熟悉汽车维修服务收费办法,且至少有1人经过有关培训,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6 业务接待员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掌握汽车维修行业政策法规、汽车维修检测作业内容和相关操作技能,熟悉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具备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的能力,且至少有1人经过有关培训,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7 维修技术人员应符合GB/T 21338的要求,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了解汽车维修的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机修、电器等关键岗位至少各有1人经过有关培训,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5 组织管理条件
5.1 应具有相关的政策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5.2 应执行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标志牌悬挂制度、收费备案及公示制度、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机动车维修合同制度、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制度、配件管理制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
2
质量竣工检验与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机动车维修档案制度、统计信息报送制度等管理制度,按照DB32/T 1227的要求提供规范化服务。
5.3 应运用计算机进行维修业务接待、收费结算、配件管理、生产调度等管理,采用计算机打印全省统一格式结算清单,并按要求及时将统计信息报送至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5.4 应具有汽车进出厂登记、机动车维修记录发放台账、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维修质量管理等制度并严格实施。
5.5 应具有完善的配件购买、检验、保存、使用管理制度,应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配件入库登记台帐。
5.6 应具有规范的维修服务流程,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质量承诺、常规维修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表式见附录A)、维修质量保证期、客户抱怨受理制度及、企业服务人员照片及工号等。
5.7 应建立维修管理台帐,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必须按规定向托修方出具统一格式的机动车维修记录和结算清单。
5.8 应制定预约方式、预约内容、预约准备和预约确认等预约维修服务程序,公示预约,提供预约维修服务。
5.9 员工应着统一识别服、配戴胸卡(牌)。
5.10 汽车快修业户应遵守机动车维修管理相关政策法规。
6 安全和环境保护条件
6.1 应具备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并有相关设备操作规程,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6.2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料)、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7 设施条件
7.1 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相应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
7.2 快修业户生产作业厂房应不少于150m2(快修连锁经营的应不少于100m2),门面宽度应不小于6m。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50m2(快修连锁经营的应不少于30m2)。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要求。
7.3 快修业户应设有接待室。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和5.6规定的内容,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7.4 企业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等应具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企业租赁厂房场地等设施,其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7.5 快修业户应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有明显的汽车快修标识,在醒目位置标注“96520”监督电话和预约。
8 设备条件
8.1 应配备表1规定的基本设备,其规格和数量应与企业生产纲领和工艺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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