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段及原因有哪些
汽车保险欺赔现象是国内外汽车保险⾏业都⾯临的⼀个问题,是现代社会的⼀个毒瘤。有关统计显⽰,我国每年汽车保险欺赔⾦额约占理赔总额的20%左右,个别地区或公司甚⾄达到理赔总额的30%以上。较⾼⽐例的欺赔⾦额直接导致车险赔付率过⾼,并...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汽车保险⼿段及原因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汽车保险欺赔现象是国内外汽车保险⾏业都⾯临的⼀个问题,是现代社会的⼀个毒瘤。有关统计显⽰,我国每年汽车保险欺赔⾦额约占理赔总额的20%左右,个别地区或公司甚⾄达到理赔总额的30%以上。较⾼⽐例的欺赔⾦额直接导致车险赔付率过⾼,并间接导致汽车保险业保费的提⾼。事实上,由汽车保险欺赔引起的相关损失已经成为⼀个“⿊洞”。
从实际情况看,骗赔者的⼿法并不复杂,⽆⾮是在向保险公司提供的公安部门交通事故证明、修理清单或药费证明等资料上做⽂章,或夸⼤其辞,或⽆中⽣有,或对损失数据改头换⾯等等。从各保险公司发⽣的车险骗赔案件来看,车险骗赔现象主要有以下⼏种类型:
(1)相互勾结,共同骗赔。有些投保⼈为了骗取⾼额的保险赔偿⾦,不惜勾结维修⼚,故意制造单⽅责任事故,如将投保车辆故意撞向⼤⽯块、桥栏、⼤树等固定物,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并向保险公司索赔。这种案例较多集中在夜间或外地。由于没有⽬击证⼈,保险公司在调查时会有⼀定的困难。这就让⼀些投保⼈(被
保险⼈)钻了空⼦。
(2)欺瞒车主,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为图省事,被保险⼈经常委托维修⼚代为向保险公司索赔,但维修⼚接到客户的受损车辆后,⽤较低档的材料为客户修理,⽽却以⾼档材料的价格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样不同档次的材料费⽤差价被维修⼚“吃掉”。车主在拿车时往往是⼀⽆所知,还以为这样修车真的很“⽅便”。殊不知,车辆已经留下了安全隐患。
(3)⽆中⽣有,故意制造事故。修理⼚将正在⼚⾥正常保养或修理的汽车换上已经损坏的旧配件,在修理期间制交通事故,甚⾄故意损坏后向保险公司索要⾼额保险赔偿⾦。⼀些规模不⼤、地址偏僻、私⼈经营的⼩型修理⼚更是肆⽆忌惮。
(4)编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向保险⼈索赔。事故性质本来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畴,但骗赔者谎报案情欺骗保险⼈。如车辆出险时存在酒后驾驶、⽆证驾驶等问题,但车主(或其代表)当时不报案,次⽇再报案,使保险⼈⽆法在第⼀时间内掌握出险时的真实情况。
(5)已经获得赔偿,仍向保险⼈索赔。双⽅事故已得到对⽅的赔偿,或⾃⼰⽆责任但对⽅⽆⼒赔偿的,仍谎称单⽅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这种情形在骗赔案中较多。有些是在外地出险,已处理完毕,但回来后⼜以单⽅事故的名义向保险⼈索赔。有些则是因为与三者⽅⾮同⼀家保险公司投保,且三者⽅全责,在获得赔偿后,再向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单⽅事故名义进⾏报案,以获得两次以上赔偿。
(6)提供虚明向保险⼈索赔。车主或其代理⼈(修理⼚)伪造交警事故处理证明,或疏通有关部门伪造证明。在苏州市已查处的假骗赔案中,⼀些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简易程序处理书、公安派出所证明均存在问题。
(7)外地出险,本地报案。事故车辆在外地发⽣了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由于对外地情况陌⽣、对修理⼚不信任等原因,客户出险后并未及时报案。车主将车辆开回本地后制现场进⾏理赔。在伪造现场的过程时,极易造成车辆损失扩⼤。
(8)⼀次事故,多次索赔。骗赔者经常⽤同⼀个事故,利⽤时间差和不同的经办⼈、不同的地点,多次向保险⼈索赔。
汽车保险欺赔往往具有很⼤的隐蔽性,其原因⽐较复杂,概括起来⼤致有:
(1)历史原因。⾃有买卖合同以来,欺赔就如影随形。当汽车保险出现以后,从事欺赔的违法分⼦便将贪婪的⽬光投向了汽车保险领域。在⾼额赔偿的诱惑下,那些缺乏道德的⼈便把欺赔的⿊⼿伸向了汽车保险,铤⽽⾛险以获取⾮法利益。
(2)社会原因。社会公众⼤多对保险业务知之甚少,法律意识淡漠,有的民众甚⾄不认为保险欺诈是⼀种犯罪⾏为。甚⾄,当同事、朋友和亲属请求他们帮忙欺骗保险公司时,他们通常会⾃愿地提供帮助,为欺诈⾏为提供伪证。
(3)投保⼈的原因。投保⼈进⾏保险欺诈⼀般有三类原因:⼀是有些投保⼈企图通过参加汽车保险,以⽀付较⼩的保险费为代价获取⾼额赔偿,⼤发横财。因此,这类投保⼈从投保之⽇起就蓄意欺诈。保险合同成⽴后,他们便积极地谋划,甚⾄不惜⼀切⼿段来达到骗保⽬的。⼆是有些投保⼈原来并没有欺赔的企图,只是由于某种偶然因素的诱发,⽐如经他⼈提醒,才产⽣了欺赔的想法。三是有些投保⼈对汽车保险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交付保险费后,如果在保险期限内没有发⽣保险事故⽽没有得到赔偿,等于⽩⽩地送钱给保险公司,因此,必须想办法从保险公司⼿⾥把保险⾦要回来。于是,欺赔就成了他们最好的⼿段。
(4)保险公司的原因。汽车保险欺诈⽇趋增多,与保险公司也有⼀定的关系。⾸先,保险公司对如何有效地防⽌和制⽌汽车保险欺赔的重视程度不够。到⽬前为⽌,我国还没有⼏家保险公司专门成⽴反欺诈机构。其次,理赔程序不科学。如果发⽣的车辆事故损失较⼩,⼤多数保险公司就不派专员去现场查勘,⽽是等到车辆修好后,凭索赔⼈提交的发票予以赔付,⽽且在确定赔付⾦额时,保险公司往往以有关单位的证明作为赔付依据,但有些证明可能与事实不符。所以,不科学的理赔程序在客观上为汽车保险欺赔开了⽅便之门。第三,保险公司对欺诈者的处理过于宽松,往往仅满⾜于追回被骗取的保险⾦或不负赔偿责任,⽽不愿意追究他们的相关责任,助长了保险欺诈⾏为的发⽣。第四,理赔⼈员素质偏低,没有把握好理赔关,给欺赔者以可乘之机,甚⾄有些理赔⼈员经不住⾦钱的诱惑,同欺赔者内外勾结,共同骗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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