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6.07.24
【字 号】晋保监发[2006]53号
【施行日期】2006.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
(晋保监发〔2006〕53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已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加强管理,保证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管理
  (一)保险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张贴本公司的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内容、格式样件以及交强险的条款和基础费率表。
  (二)保险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印制、发送、存放、登记、申领、使用、收回、核销、盘点以及归档等管理制度,将交强险单证及交强险标志纳入计算机业务系统管理,其印刷流水号应能通过计算机业务系统查询。
  (三)保险机构签发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批单应遵守公司内控制度要求,必须通过计算
机业务系统出单;交强险定额保单可手工出单,但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补录到计算机业务系统内,录入计算机业务系统的各项资料应与手工签发的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内容保持一致;交强险批单严禁批改保险期间。
  (四)保险机构补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时,重新打印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应与原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内容一致。
  (五)空白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遗失的,应将遗失的单证或标志的印刷流水号、数量及有关情况及时向山西保监局报告,并在相关新闻媒体声明作废。
汽车保险理赔查询  (六)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销毁登记制度。销毁前应当征得总公司同意,由省级分公司统一进行销毁,并向山西保监局报告,根据情况山西保监局到销毁现场检查。
  (七)交强险单证必须单独装订归档。
  二、保险机构要加强交强险承保和理赔业务管理,确保交强险制度顺利实施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应当使用经保监会批准的与交强险相衔接的新商业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原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停止销售。
  (二)保险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交强险承保、理赔操作流程细则,于7月31日前向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山西保监局报告。
  (三)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理赔服务管理,建立理赔服务标准,完善客户服务制度,优化理赔服务流程,确保交强险理赔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四)保险机构不得在销售交强险时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附加其他条件。
  (五)保险机构经营交强险业务应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交强险条款和费率方案,严禁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不得给予投保人任何返还和额外优惠;必须一次收取全部保险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六)在未建立交强险信息平台之前,保险机构应当在支付赔款时要求投保人提供保单正本,在保单正本上加盖“×年×月×日出险,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有
无)伤人,赔款××元”条形章,并将加盖条形章的保单正本复印件作为必备资料放置赔案中。
  三、保险机构应严格执行中介业务管理规定,加强中介业务管理
  (一)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交强险中介业务管理,建立健全交强险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可以选择具有合法资格的中介机构代办交强险业务,应当与所选择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登记簿和交强险代理业务帐簿。
  保险机构可以在计算机系统能够满足远程核保并能够对出单点的出单行为实施监控的情况下在具有合法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置远程出单点,方便客户办理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远程出单点的管控,建立健全远程出单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在中介机构住所外设置远程出单点,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应资信状况良好、管理规范。保险机构应于远程出单点设置后10日内报告山西保监局(在本文件下发之日前已设置未报告的远程出单点,保险机构应于7月31日前报告山西保监局)。
  (二)保险机构应严格区分直接业务和中介业务,交强险直接业务不得支付手续费;中介
业务手续费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支付,不得向任何未取得中介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手续费比例每单不得高于4%,支付保险中介机构手续费必须取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支付手续费必须计入“手续费支出”科目。
  四、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交强险的宣传工作,建立宣传责任人制度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要确定一名政策水平高、熟悉保险业务的中层以上干部担任交强险宣传责任人,并将宣传责任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等资料于7月31日前报告山西保监局。
  五、保险机构要密切关注交强险业务的运行情况,建立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在交强险实施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突发事件或重大异动应及时报告山西保监局。
  六、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交强险实施的行业自律
  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组织各公司设计和印制投保提示,指导
保险公司完成交强险业务流程改造,促进交强险信息平台建设。同时,行业协会应依据《山西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加强对交强险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行业自律,发现违规行为应按照《公约》规定实施经济处罚,并将违规问题和处罚情况在行业内通报。
  七、山西保监局将加强交强险运行情况监管
  山西保监局将加大对交强险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将综合成本率较高、车均保费较低、信访投诉较多的保险机构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将交强险业务未能单独核算、手续费不据实列支、随意打折或有奖销售、随意使用特别约定增加或减少保险责任、批单使用不规范、未投保而发放保险标志以及不履行交强险约定义务等违规行为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同时,我局将加大对交强险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按照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