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欺诈案例.txt蜜蜂整日忙碌,受到赞扬;蚊子不停奔波,人见人打。多么忙不重要,为什么忙才重要。衡量行抽丝剥茧剥出70万元骗赔案 “老黄牛”业务员涉嫌系列骗赔
广东衡量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近日在一起索赔案的调查中,抽丝剥茧,查获近70多万元的涉嫌骗保系列案件,有效地阻止了骗赔事件的进一步发生,挽回了保险公司的损失,维护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汽车保险理赔查询  2003年5月7日,衡量行受中国人民保险某支公司委托,核查曾某索赔一案。
  今年3月6日,被保险人曾某向人保某支公司提出索赔。曾某述说,1月3日,在东莞市某镇解放西路段由其本人驾驶的车撞伤骑自行车的陈志生,遂将其送入东莞市某医院,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规定,提出索赔医疗费用及其他经济赔偿费共计87338.06元,并提供了索赔所需的证明———东莞市某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收费单据、医疗账目清单和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赔偿清单等。
  衡量行医疗核损部人员在审核曾某提供的材料时,发现东莞市某医院方面的资料有如下疑点:一、“住院证明书”中诊断名称医学术语不专业。二、发票上医疗费用为41227.4
1元,已交医院费用为20000元,还欠费21227.41元。据了解,医院都是先交清欠费才能给予办理出院手续的,显然不合常规。三、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多处出现差错及非专业用语。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1月6日已定由曾某负全责,是在发生事故3天后认定的,不符合一般交警处理规律。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调解书和经济赔偿凭证的日期都为3月3日。
  就上述疑点,衡量行公估行反复研究后,成立了专案组,立即展开调查。5月12日,衡量行医疗核损部工作人员来到东莞市某医院求证。经医院核实,该院无住院证明书上署名的“黄其辉”医生;而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是用手写的,并有编号;医院的住院号不是六位数;如还欠费,是不可能出院的;发票底单记录的不是陈志生的名字;明细汇总清单中的项目代码和价钱与医院的不相符。该医院最后验证后表示,收费专用章和诊断证明专用章都是伪造的。
  当日上午,工作人员又来到东莞市交警某大队,经求证,1月3日在东莞市某镇解放西路段无发生交通事故。下午,工作人员来到东莞市交警另一大队,该队负责人验证,事故有关法律文书全是伪造的,公章和承办人的印章也是伪造的,并就此出具了证明。
  衡量行医疗核损部专案组基于上述情况,总结分析认为:事故的经过和材料都是编造的;所有的文书都是电脑设计打印的;索赔的手续完备,对保险理赔业务熟悉,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事隔几日,衡量行又有新发现,在江门某保险公司同一人正在办理索赔手续。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作案手法与上述案件的手法一样。
  至此,衡量行认定该案是一宗系列骗保案件,除此案外还可能有用同样的手法向其他保险公司骗赔的案件。根据交警和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分析,认定曾某涉嫌伪案进行骗保。针对嫌疑人居住地南海小塘镇,要弄清全案,单靠衡量行的人力和权限难以办到,必须要依靠公安机关协助。衡量行向人保公司反馈调查情况,并得到该公司领导的支持。
  5月22日,衡量行将调查材料和证明文件交给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开展了调查和布控工作。6月4日,公安机关在南海市小塘镇将嫌疑人曾某抓获归案,并在其家中搜出伪造各类型的印章42枚,包括公安局各交通警察大队公章9枚,广东省各市人民医院收费专用章7枚,南海市及三水市各工厂、商店、市场印章20枚,冒名刘达忠等私人印章6枚。
  嫌疑人曾某,男,28岁,广东省南海市人,自1997年10月在某保险公司当业务员至今。据当地保险公司反映,嫌疑人曾某在保险公司期间表现良好,从不拖欠保费,人称“老
黄牛”。后经公安机关审讯,他本人初步交代:自2001年至2002年间,多次利用手中,编的交通事故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案件10多宗,骗取金额总值40多万元,每宗案件少则三四万元,多则一宗达6万多元。另外,曾某向芳村、鹤山、佛山等多个保险公司骗赔未遂案件三宗,总值金额28万多元。经调查材料核实,嫌疑人曾某仅在一个保险公司就已骗赔6宗,金额达十多万元,每次都是叫其他人取赔款。
  嫌疑人曾某已于近日被依法逮捕。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杀替身 毁面容 象骗150万保费
凤凰卫视814日消息:据检察日报报道:为了获得150万元保险金,她精心策划。预先寻替身,毁容制造现场。可她苦心谋划了一切,却忘记了一点,在法律面前,罪恶永远只能低头。
    事先为自己购买巨额保险,又寻替身,并将替身杀死毁容,制造自己已死的假象,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527日,企图骗保150万元的高华姊妹二人被成都市双流县检察院分别以
故意杀人罪和包庇罪批准逮捕。近日,该案已移送到成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今年316日,双流县交警大队接到众报警:九江镇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警后,交警立即赶往现场勘察。在事故现场,一辆红奥拓车停在路上,车头由于撞在公路边的一个石墩上而发生严重变形,交警通过走访目击众获知:驾驶该车的司机是一名中年妇女,因撞车受伤,已被救护车送往医院。当事故勘察接近尾声时,又有众报告:在离此处500米的水沟边又发现一具女尸。交警立即对该处进行勘察并通知了刑侦警官,他们发现:该死者面部血肉模糊,身上有车轮碾轧过的痕迹;并且从死者身上到了名为“高华”的身份证和一本通讯录。
    不久,通过法医检查发现:路边的死者不是被车撞死的,而是在死亡后才被车子碾轧的!同时交警发现出事故的奥拓车后排有血迹,同时还从车内到了带有血迹的牵引锤和剪刀、棉被。警方立即派员赶往医院查奥拓车的女司机,可在双流县医院,院方反映受伤女司机被送来后,对医生说想上厕所,可这一去就没有再回来。于是警方决定从奥拓车上的方向盘、后座、牵引锤等带血物品上以及女尸身上提取血样带回查验。
    活人溜走了,只有从女尸身上查线索。警官根据从死者身上发现的身份证得知:持有该
证件的人应该是户口在成都市温江区的“高华”。为进一步核实死者身份,办案人员按照死者身上的通讯录,联系上了高华的父母和其妹妹高凤。316日下午,高华的父母和妹妹前来认尸。高父看见面目全非的女尸,心中十分难过,但却不敢确认是自己的女儿。而高华的妹妹高凤却一口咬定:死者就是自己的高华。为此,警方要求从高华父母身上抽取血液,以核定死者身份。
    就在警方尚未最终确定死者身份时,高华的妹妹高凤却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保险 href="www.123bx/insurance/212/baoxiana212_1.html" target=_blank>平安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等提出理赔要求,称其生前从这些保险公司购买了多份人身意外险,共计投保额为150万元,她要求这些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而各家保险公司向她告知,根据行业法规,理赔事宜必须在警方出具死亡证明后才可进行。高凤便接二连三催促警方尽快火化尸体,并要求警方开具高华已死亡的证明书。
    331日,成都市公安局作出了DNA鉴定,鉴定显示:持“高华”身份证的死者与高家无血缘关系,而奥拓车后排以及牵引锤上的血迹却与死者相吻合;另外,奥拓车方向盘上的血迹则被证实与高家有血缘关系。警方从红奥拓车牌查到该车车主,他称自己的车借给别人
使用,至今未还。通过车主对照片辨认,他立刻指认借车人正是高华。随后,警方前往双流县的医院调查,证实16日被急救车送来的肇事司机也正是高华。
    至此,警方决定对高凤进行监视。421日,当高凤与高华约见时,被设伏的刑警当场抓获。
    高华今年37岁,案发前暂住成都市双建路隆发苑。去年82日,她先后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投保了150余万元的巨额人身意外险种。为了获取高额保险费,高华在今年310日了一个与自己相貌年龄相仿的妇女到家中做保姆,并拿出自己的衣服给保姆穿。两天后,高华将保姆带到一家美容院,让美发师比照自己的发型将保姆的头发修剪了一番。315日深夜,高华开着借来的奥拓车带保姆外出,到达双流县九江镇境内后,她将车停在一处乡村道上,然后用牵引锤砸向坐在后座的保姆头部,直到面目全非,她还用剪刀将保姆嘴上非常明显的一颗痣剪掉,并将自己的身份证、通讯录等物塞进保姆衣兜;最后她将保姆推下车,又启动汽车碾轧。这之后,她驾车逃离现场,由于慌乱撞在了公路边的石墩上,头部受伤。当村民发现车祸后,高华被先赶来的急救车送进双流县医院,由于害怕计划暴露,她便从县医院打的逃回成都,并化名在成都市六医院住院接受。317日,她再
次从成都市六医院逃走,并与妹妹高凤见面商量理赔事宜,后藏匿于成都市龙泉驿区一农民家中,与妹妹保持着电话联系。421日二人再次见面时被警方双双抓获。
历时两年骗赔者退还四万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历时2年的保险赔偿纠纷案,刘某赔偿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洛阳分公司损失4万元,一、二审诉讼费共计4854元均由刘某承担。
  洛阳市新安县个体业主刘某,1998年1月18日,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洛阳分公司为其子办理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险金额2万元,并在投保人栏内签了名。在此后的3年里,刘某按合同规定相继交纳保费共计1782元。2001年4月7日4月11日,刘某之子因患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住进了新安县人民医院。此后随着病情的发展,刘某的儿子又转到洛阳医专附属医院。同年5月30日,刘某以父亲身份向中国人寿洛阳分公司申请给付其子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审核了刘某提供的其子病历材料,经过核查认为符合赔偿条件,于当年6月19日支付了4万元的保险金。同年12月,刘某之子因病身
故;2002年1月,刘某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重大疾病死亡保险金2万元以及金夕阳养老金12万元。在这次理赔调查过程中,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发现其子的金夕阳养老金保险是刘某于2001年3月5日给其子办的,与其子患病仅相隔了1个月。随即,洛阳分公司理赔人员进行深入调查后,使案情有了重大发现。原来,早在1995年8月14日,刘某之子就患了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且在解放军第150医院住院。刘某不仅2001年为其子投保过程中隐瞒了其子的病史,且对2001年住院的新安县医院和洛阳医专附属医院隐瞒其子的病史,致使在第一期理赔金的调查中蒙混过关。针对此情况,国寿洛阳公司要求刘某偿还已赔付的4万元,刘某不同意。经多次协商未果,中国人寿洛阳分公司将刘某诉至了新安县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在投保时虽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患白血病的情况,但其过错责任在原告办理投保单时没有明确说明免责事项。故一审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此判决,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3年5月,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时相同。但认为,刘某及其子在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已明知病情,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影响了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依照《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此案中,被保险人已死亡,刘某也已取出了4万元的保险金,故双方所订保险合同已无必要在形式上予以解除,保险公司要求刘某赔偿其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二审法院还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判决有误。因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新安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同时作出刘某赔偿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洛阳分公司损失4万元,一、二审诉讼费共计4854元均由刘某承担。历时两年的案件,终因法律的公正判决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