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7.25
∙【字 号】葫政办发〔2018〕104号
∙【施行日期】2018.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8〕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
葫芦岛市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辽宁省交通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辽交路政发〔2016〕3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以及全省治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切实保护广大人民众生命财产、道路交通和公路路网安全,促进葫芦岛振兴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力防范和杜绝因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安全责任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治超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在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建立健全货车非法改装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强化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源头监管,严厉打击货车非法生产、改装、销售、装载、超限超载以及拒绝检测、强行闯卡等突出违法行为,有效预防货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改善我市道路运输安全状况,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各有关部门治超工作职责任务,建立健全治超工作协作机制,加强治超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治超执法督导检查,推动治超工作科学规范高效开展。
2.坚持依法履职、提升服务。认真贯彻实施《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全面落实治超工作法定职责,强化跨行业跨部门联动配合,严格规范治超执法检查和处罚行为。强化执法为民意识,坚持以规范为主、处罚为辅,完善便民服务措施,提升联合执法服务水平。
3.坚持统筹部署、分类实施。结合联合执法实际,统筹全市路网结构、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分布、执法力量部署等因素,分类规范和强化普通公路、高速公路、货运源头等区域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能,节约行政资源。
4.坚持科技推动、创新管理。坚持互联网思维和信用治超,加快推广完善技术监测设备,推进相关信息交换和共享,逐步实现自动识别和精准查纠,减少路面检查频次,从源头环节减少和杜绝不规范执法行为。
(三)主要任务。
1.各级政府治超工作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跨行业跨部门联动配合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治超执法行为和流程更加规范有序,联合执法全面实现常态化制度化,彻底杜绝治超工作多头执法和重复现象,真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和非法装载源头得到有效管控,高速公路入口检测和堵截劝返实现常态运行,路面治超执法监管网络布设更加科学合理,全市治超工作持续有力有序有效发展。
3.基本杜绝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和非法装载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货运车辆超限
超载,有效遏制农村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全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公路路网整体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升。
二、整治重点
1.运输车辆销售企业违法销售、改装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
2.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维修点非法改装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
3.对运输车辆外观、动力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进行非国家允许及厂家统一的超出原厂设计负载能力及动能的改装;
4.货运车辆的非法装载行为;
5.营运车辆的非法营运行为;
6.货运车辆车货总重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7.货运车辆借故堵塞交通、拒绝检测、强行闯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组织领导全市治超工作;定期召开治超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治超工作的重要问题和事项;落实治超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倒查、责任追究制度,检查督导各成员单位治超工作。
(二)各级政府要将治超工作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与其他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同时本级政府作为本辖区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联合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调度和监督考核。
汽车改装厂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重点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驾驶人和车辆改装、维修企业的监督,依法制止和查处非法营运、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四)各路政分局坚持开展与交警大队的路面查纠联合执法,依法制止和查处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超载行驶等违法行为。
(五)公安部门要加强车辆登记管理和检验,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组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路政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维护超限检测站点等执法场所交通及治安秩序;依法查纠和
处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非法改装、拼装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工信部门要加强对公告内汽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加大汽车生产一致性监督抽查力度,鼓励公众对汽车生产企业违规生产、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七)工商等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法严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质监部门负责辖区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督检查,同时加强货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出厂行为,对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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