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文件
  云机场昆长水发〔2012〕17号
关于下发《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空器
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驻场单位:
为加强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杜绝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机场的生产和运输秩序,昆明长水国际机场结合实际,制定了《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7月15日经云南机场集团昆明新机场转场指挥部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代  章)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主题词:安全 交通管理△ 办法△ 通知
  抄报:昆明长水国际机场高级顾问,领导,总助,总师,
总监,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
  抄送: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航云南监管局,民用机场公安局,云南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云南空港百事特商务有限公司,云南空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空港华卓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云南空港飞机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云南空港物流有限公司,云南鲲鹏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经办单位:安全保卫中心  经办人:郑丽佳  电话:7115435
云南机场集团昆明长水国际机场          2012年2月9日印
附件
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长水机场航空器活动区(以下简称内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昆明长水机场控制区证件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昆明长水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内场行驶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以及与内场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内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确保安全。
第四条  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安全保卫中心航空安全护卫部(以下简称护卫部)是机场授权进行内场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驻场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内场良好的交通秩序和工作环境。
护卫部和相关部门组成内场车辆检验办公室(以下简称检验办),由检验办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人员进场进行机动车检验工作。
第五条  除经护卫部特别许可外,非机动车、摩托车以及履带式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内场。
第六条  各驻场单位应制定车辆使用过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每月应对本单位进入内场的生产保障人员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在内场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  车  辆
驾驶证防伪标志第七条  凡在内场行驶的机动车辆应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和车辆行驶安全标准,须向护卫部申领内场机动车辆号牌和行驶证。为航空器提供保障的驻场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实施保障作业。各驻场单位应当将特种车辆、设备在内场保障作业的规程报护卫部备案。需要入籍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
应当符合《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未经民航局审定合格的民航专用设备,不得在机场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