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启用换发九二式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94.04.12
【文 号】公交管[1994]44号
【施行日期】1994.04.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启用
  换发九二式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交管〔199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做好启用、换发“九二”式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工作,完善机动车牌证管理制度,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九二”式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的制作、换发和牌证管理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标准,以维护全国机动车管理政策、法规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保证车辆在道路上能够畅通无阻。在不违背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对一些不涉及全国性的问题,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只适用于本地区的管理办法,并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二、国家批准新设的地市启用发牌机关代号或号牌编号容量已满需启用新发牌代号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申报,经批准后使用。
  三、从1994年7月1日起,启用《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以下简称《待办凭证》)。《待办凭证》适用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核发、换发、换发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车辆定期检验和实习期满换发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满核发新驾驶证、驾驶员定期审验等手续时,由于审核、制证等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的,为不影响车辆正常运行和驾驶员正常驾驶车辆,可先开给《待办凭证》临时代替行驶证或驾驶证件的副证。车辆凭《待办凭证》和机动车号牌可以在道路上行驶,驾驶员凭《待办凭证》和驾驶证正证可以继续驾驶车辆。
  《待办凭证》的有效期为15天。
  1991年3月7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启用〈机动车驾驶证待办凭证〉的通知》(公交管〔1991〕19号)中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待办凭证》,从1992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四、除领取临时行驶车号牌和试验车号牌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应一律使用固封装置固封号牌。固封装置应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统一负责本地固封装置的订购和制定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对不按规定使用固封装置
的,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
  固封装置的外形及主要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驾驶证防伪标志
  1.固封装置固定号牌后,在号牌表面上的外形应为直径25至28毫米,高10至12毫米的白圆柱体,其结构、材料不限;
  2.固封装置不能因车辆行驶震动而自行松脱;
  3.损坏固封装置后,方能拆卸号牌。
  五、车辆档案内要存放公安部规定的全国统一的车辆证明和能够证明车辆合法来历的凭证及《机动车登记表》。车辆转籍、过户时,凭存放有上述内容的车辆档案和《机动车、驾驶员转出通知单》办理手续。
  车辆档案内是否还需存放其他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自定。报废车辆的档案保存三年。
  新的《机动车登记表》从1994年7月1日启用,旧表同时停止使用,换发新号牌时,
一并更换新表。
  六、为了防止伪造行驶证,行驶证塑封套上有用紫光灯可识别的不规则的与行驶证卡片上图形相同的暗记。除试验车用行驶证外,其他行驶证应按要求粘贴车辆彩照片。
  七、已领有牌证的车辆要按机动车分类的规定重新分类后换发新牌证。对车长超过6米,除驾驶员外,座位数不超过8个的小轿车,核发小型汽车牌证。
  八、临时行驶证与临时下入境号牌配套使用,核发给按照公安部令第4号规定的临时入境的机动车辆。
  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无牌证的机动车,只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发行驶证。临时行驶车号牌为纸质材料,核发时应认真填写背面有关项目并盖发证机关章。
  丢失号牌或行驶证的车辆,在等待制作、补发新牌证期间,如需上道路行驶并在15天内不能返回原住地的,可收回未丢失的行驶证或号牌,核发给临时行驶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