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买方卖方订立,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的约定。本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正文、合同附件以及双方签署的其他书面协议。
第二条 买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对车辆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了解,并对车辆的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三条 买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应当核实车辆的所有权归属、车辆抵押情况、车辆违章记录等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上海二手汽车
第四条 本合同一经签署即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并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章 车辆信息
第五条 卖方应当提供车辆的详细信息,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VIN
码)、发动机号码、购车日期、行驶里程等。
第六条 卖方应当提供车辆的原始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书、车辆年检合格证明、车辆保险单等相关证件。
第七条 卖方应当对车辆的真实情况进行如实告知,包括车辆的维修记录、事故记录、重大维修历史等。如卖方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第三章 交付与验收
第八条 交付方式:卖方应当将车辆交付给买方,并办理过户手续。买方应当在交付时对车辆进行验收。
第九条 验收标准:买方在验收车辆时应当仔细检查车辆的外观、内饰、车身漆面、发动机、底盘等部分,并确保车辆的各项功能正常。
第十条 验收期限:买方应当在交付车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如买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买方对车辆的验收合格。
第四章 价格与支付
第十一条 车辆价格:买方同意以合同约定的价格购买车辆。
第十二条 支付方式:买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车辆的全部购买款项。
第十三条 买方支付车辆购买款项后,卖方应当将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并办理过户手续。
第五章 保修与维修
第十四条 保修期限:卖方保证车辆在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发生任何非人为损坏。如车辆在保修期限内发生非人为损坏,卖方应当负责修理或更换。
第十五条 维修责任:买方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应当按照车辆的使用说明进行维护和保养,并承担因买方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坏责任。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买方违约责任:如买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车辆购买款项,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第十七条 卖方违约责任:如卖方提供的车辆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故意隐瞒车辆的真实情况,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第七章 合同解除与争议解决
第十八条 合同解除: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
1. 经双方协商一致;
2. 买方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车辆验收不合格的异议;
3. 卖方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买方权益的。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双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本示范文本是为了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旨在规范上海市二手车买卖合同的内容和执行。双方在签署合同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的各项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同时,本示范文本也为二手车交易提供了一种规范化的参考,促进了上海市二手车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