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厂购销合同
篇一:汽车维修设备、工具购销合同
  汽车维修设备、工具购销合同
  供方:  合同编号:
  需方:  签订地点: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付清单有效) 签订时间: 201 年  月日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企业技术标准
  三、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机械部分包修壹年,电器部分保修陆个月
  四、交货地点、方式: 区路1258号/
  五、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运输。到站:运费由  需 方负担
  六、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包装如有损坏、缺件,需方凭“铁路破损记录”或“货物运输回执”向供方提出赔偿。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不回收。
  八、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凭发货单验收,到货10天之内,供方凭需方函件、传真处理货物异议事宜。
  九、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随机备品、配件见装箱单。
  十、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一、违约责任:如拖欠货款,则按法律规定支付违约金。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供方所在地法院受理。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供方执三份,需方执一份。
  十四、其它约定事项:需方不得以其它货物抵货款
  有效期限:  201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
  篇二:汽车定点维修服务采购合同
  汽车定点维修服务采购合同
  甲方
  乙方
汽车修理工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车辆维修服务条款:
  一、维修服务对象:
  1、 甲方核定好车辆明细名单作为合同附件交予乙方,乙方为甲方核定好的车辆提供维修服务和零配件供应服务并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对以上服务行为给予认可并承担偿还责任。
  2、甲方更改车辆明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
  二、维修程序:
  1、乙方收到甲方送修车辆后根据乙方送修人员的送修单开具派工单,并由甲方送修人员签字认可。乙方根据派工单上所开具维修工项进行维修。
  2、单次维修价格在人民币5000元或以上时,乙方应及时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并根据该车情况列出维修项目、需更换的配件、维修时间、维修费用。由甲方委托代理人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
  3、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费用或延长维修时间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1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
  三、维修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施救费、税金、拖车费等,收费标准按江苏省维修工时收费标准执行。
  1、人工费指每车每项目每次的收费,单价为人工费:_25_元/工时(由市物价局核准)。
  2、材料费指维修所使用的配件费用的合计;
  3、施救费:每公里3元乘以来回里程数,外出施救费最低100元/次。
  四、乙方必须保证车辆维修的质量。维修车辆出厂前,乙方必须进行质量检定。在保修期内,因维
  修质量造成的相应配件费用及工时费用,由乙方负责。维修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为:
  A、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两万公里或者一百日。
B、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五千公里或者三十日。
  C、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两二千公里或者十日。
  五、送修车辆移交及结算办法:
  1、乙方维修好车辆时应及时通知车主单位,在移交已维修好的车辆时将“结算单”一并交予车主单位;
  2、车主单位应仔细检查已维修好的车辆,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乙方提出,如无异议的,应
及时办妥车辆的移交手续并由甲方送修人员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甲方对以上服务行为给予认可并承担偿还责任。
  3、乙方给予甲方10000元信誉额度,在此额度内,甲方车辆维修完成后可由送修人员签字挂账,超过信誉额度后甲方必须及时结算,否则乙方保留采取留置措施的权利。
  4、甲方在收到“结算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算,结算时间为每月一次,每月30日前结清当月维修及配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