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31
【案件字号】(2021)藏民终1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成艺 白玛央宗 慕艳梅
【审理法官】成艺 白玛央宗 慕艳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西藏宝马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
【当事人】西藏宝马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西藏宝马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宋加军四川两合律师事务所;李姮四川两合律师事务所;珍吉西藏松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宋加军四川两合律师事务所李姮四川两合律师事务所珍吉西藏松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宋加军李姮珍吉
【代理律所】四川两合律师事务所西藏松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西藏宝马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
宝马公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一、诉讼时效问题;二、侵权是否成立,如果侵权成立,应予赔偿的数额应如何计算。 对于焦点问题一,被上诉人电力公司认为案涉工程于2013年就已开始施工,如果按照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两年内,就应当于2015年起诉;如果从当事人丧失探矿权之日即2015年4月15日起两年内,也就是2017年4月15日前起诉,都应是有效的,而上诉人是在2020年才起诉,完全超出了诉讼时效的规定,法院应驳回其诉求。本院认为本案中涉及的昌都电网与四川电网联网输变电工程(以下简称联网工程)是一项国家级建设工程,投资巨大,建设单位众多,工程于2014年11月20日建成投运。联网工程经过四川、西藏两个省级单位,
建成后以巴塘为界,以西归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管理,案涉探矿权所在区域即属于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管理的区域。宝马公司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于2013年4月15日至2014年4月15日享有案涉区域的探矿权,且该案涉区域的探矿权最早从2005年开始即归于宝马公司所有。联网工程在2014年结束后,宝马公司曾两次向原察雅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续其探矿权并获得准许,但昌都市国土资源局却不同意探矿权延续,具体原因并没有明确告知宝马公司,宝马公司根据猜测认为可能存在多个原因。宝马公司一直抱有探矿权可能会获得批准的希望不断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直到2019年12月25日,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具《回复意见》,明确载明“因宝马公司探矿权压覆事项未解决,昌都市国土资源局不同意探矿权延续,本厅也没有收到昌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节日登铁矿普查延续的意见”。至此,宝马公司才确定案涉区域的探矿权不会再获得批准,主要原因是案涉矿区压覆事项未解决,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上述压覆问题都无法解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因此,宝马公司确认义务人为联网工程现在的管理者电力公司,是从2019年12月25日开始的,宝马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求的诉讼时效并未超过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的诉求超过诉讼时效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
焦点问题二,侵权行为的成立有四个要件,第一,侵害人有侵害行为。本案中电力公司管理的联网工程确实压覆了案涉探矿权区域,侵害行为成立;第二,存在损害后果。本案宝马公司从2005年开始就取得了案涉区域的探矿权直至2014年4月15日,此后虽经多次申请都不能再取得探矿权,存在损害后果;第三,侵害人存在过错。被上诉人电力公司主张压覆案涉探矿权区域的是国家级电力建设工程,相关手续完全合法,不存在过错。本院认为本案中压覆案涉探矿权区域的确属国家级建设工程,且在工程前期设计时就对路经区域可能损害的权利予以了梳理,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2年8月31日向自治区电力电网建设管理分公司提交的藏国土资压矿字﹝2012﹞14号中,明确提到联网工程建设区域涉及5宗探矿权,其中就包括案涉区域的探矿权。但在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自认在联网工程的建设预算中没有列出对相关权利可能造成损害的赔偿金额,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过错。被上诉人电力公司将联网工程的合法性等同于通过案涉区域合法性的主张,属于混淆概念;第四,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案涉区域的探矿权不能延续刚开始在宝马公司的认知中存在多种原因,在经过对相关管理部门的多次申请未予准许后,最终在2019年12月25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确认了昌都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准许的事实,主要理由是压覆事项未解决,而该案涉区域压覆事项的唯一来源就是联网工程的线路塔基压覆问题,因果关系从这时才被确定。
一审法院对上述因果关系存在事实判断上的偏差,本院应予纠正。综上,被上诉人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全部成立,构成对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属于用益物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又规定,民事权益包括用益物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人应当对合法取得的探矿权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赔偿依据在实践中一般以相关财产损害的评估报告为准。本案中,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具有探矿权评估资质,相关程序合法,其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综上,对于案涉探矿权评估报告的鉴定结论403.22万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关于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节日登铁矿资产价值评估的情况说明》,首先,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不具有对相关资产和财务账簿进行评估的资质;其次,提交的是《关于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节日登铁矿资产价值评估的情况说明》,不是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因此上诉人的该部分投入因没有鉴定结论,本院不能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藏03民初4号民事判决; 二、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藏宝马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侵权损失403.22万元; 三、驳回西藏宝马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5,026.25元,由西藏宝马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5,968.65元,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负担39,05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26.25元,由西藏宝马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5,968.65元,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负担39,05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1:30:2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开始,原告宝马公司取得了西藏昌都察雅县节日登16.34平方公里的探矿权,一直延续到2015年4月。2013年,因昌都电网与四川电网联网输变电工程建设,被告电力公司的铁塔建设压覆了原告宝马公司矿区。2015年11月2日,察雅县国土资源局向昌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证明》,该《证明》载明“原告宝马公司资质已过期,同意延续探矿。”2018年6月19日,原告宝马公司向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
了《关于西藏昌都地区察雅县节日登铁矿普查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载明:“……,该探矿权在到期前我公司积极办理探矿权延续工作,由于昌都市推动铁矿企业整合未果,再加之国网西藏电力公司在川藏电力联网工程建设中压覆了部分矿产资源,目前我公司正在与国网西藏电力公司协商解决。我公司每年均积极申请探矿权延续,察雅县国土资源局同意延续该探矿权(见附件),昌都市国土资源局因我公司与国网西藏电力公司就该矿区压覆未解决,因此不同意该探矿权延续。待我公司与国网西藏电力公司就该矿区压覆事宜解决后,我公司再办理该探矿权延续工作。”2019年12月25日,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具《回复意见》载明:“《关于西藏昌都地区察雅县节日登铁矿普查的情况说明》收悉。……。原察雅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9月12日、2017年12月4日先后两次出具同意延续探矿权《证明》,昌都市国土资源局因该公司矿区压覆未解决,不同意矿权延续。我厅未收到昌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西藏昌都地区察雅县节日登铁矿普查延续意见。”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宝马公司就探矿权未能延续造成的损失申请鉴定,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鉴定意见:“西藏昌都地区察雅县节日登铁矿普查探矿权于评估基准日2020年7月31日评估价值403.22万元”。一审法院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1.被告电力公司是否侵权(即:被告电力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有损害事实发生、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原告宝马
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对此,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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