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成都金宝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成都龙泉驿区龙泉镇永安路67号1--17
第四条公司由 3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同等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销售:卫生洁具,电子产品,机设备 ,计算机,仪器仪表,电子元器件,卫浴洁具耗材,卫浴洁具安装及维修服务。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2005年12月8号至永久。
第二章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出资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赵丕君
700
现金
2005,7,10
贺世琳
200
现金
2005,7,10
赵丕桃
100
现金
2005,7,10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1.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4.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5.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它股东转让股权时有优先认购权;
6.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1.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3.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股权的转让: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份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宝马公司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事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五年者;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或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信和职权为自已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和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10.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三)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7.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