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贴对象
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35周岁及以下的青汽车补贴政策
年大学生,以及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本区成功创办小微企业、个
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种创业组织(劳务输出公司
除外)。
2、补贴标准
该项补贴限每人申请一次。补贴金额3000元。
1、补贴对象
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35周岁及以下的青
年大学生,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满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
2、补贴标准
该项补贴限每人申请一次。补贴金额20000元。
1、补贴对象
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35周岁及以下的青
年大学生,以及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本区成功注册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种创业组织(劳务输
出公司除外)。
2、补贴标准
以上组织自注册登记起18个月内正常经营,吸纳本市劳动年龄段人
员稳定就业的,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补贴对象在开业18个月内,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进行确定,每吸纳1人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5000元,每家组织最高补贴金额为40000元。
该项补贴每家组织限申请一次。
1、补贴对象
申请本市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人或申请小微企业法人小额担保贷款的企业法人;在本市注册开业3年以内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其企业法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获得本市商业银行发放的20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
2、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按时结清贷款本金及利息,符合市级利息补贴条件,但利息补贴不足的部分,可申请贷款补充贴息。
补贴标准根据补贴对象在贷款期内吸纳本市劳动年龄段人员稳定就业的情况确定,每吸纳1人每年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1000元,连续用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个月的贴息1个月。
市级贴息与区级补充贴息总额以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为限。
1、补贴对象
在本区范围内被各级人社部门评为区级或市级、部级“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包括设立见习岗位、培育创业新苗、举办创业活动、开展创业培训、评估创业项目、提供创业场地等创业服务以及开展创业推广、创业宣传、创业教育等创业活动的企业或组织。
2、补贴标准
以上企业或组织(孵化基地)经审核通过,给予一次性创业服务平台项
目费补贴,标准为:区级“孵化基地”5万元,市级“孵化基地”10万元,部级“孵化基地”15万元。
要求完成的创业服务项目包括:推荐创业见习学员、培育创业新苗、
开展创业培训、评估创业项目、提供创业场地、推荐房租补贴、推荐小额
贷款担保、举办创业服务推广活动等。
区级“孵化基地”开展服务项目1-3项,给予项目费补贴1万元;4-6项,给予项目费补贴3万元;7项以上或举办创业推广活动,给予项目费
补贴5万元。
市级“孵化基地”开展服务项目1-3项,给予项目费补贴3万元;4-6项,给予项目费补贴6万元;7项以上或举办中型创业推广活动,给予项
目费补贴10万元。
部级“孵化基地”开展服务项目1-3项,给予项目费补贴5万元;4-6项,给予项目费补贴10万元;7项以上或举办大型创业推广活动,给予项
目费补贴15万元。
注册在本区的用人单位(劳务输出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
(家庭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首次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
理用工备案,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得到1000元/人/月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