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
按有效期申办取得的产品安全标志,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按批次申办取得的产品安全标志,仅对本批所核实的产品有效;
第二章 申请安全标志的条件
第五条 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人原则上是产品的制造商;对成套或系统类产品中属安全标志独立管理的部件,其制造商不提出申请时,可由成套或系统类产品的制造商申请;制造商可委托有关机构或人员协助办理申请事宜;
第六条 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制造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所在国合法资格;
二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具有专业化的产品生产能力、设备、技术力量,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能够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四其他有关条件;
第七条 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矿山安全生产的需要;
二有完整并能有效控制产品安全性能的技术文件;
三有可供检验的样品;
第八条 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制造商应做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承担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
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担因侵权引发的相关责任;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承担因提交虚假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四配合安全标志技术审查、产品检验、现场审核等相关工作,接受安全标志监督检查;
五严格按照安全标志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正确加施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承担因不严格执行技术文件或擅自变更技术文件引发的相关责任;
六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因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缺陷引发事故带来的相关责任;
七承担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及监督管理的相关费用;
第三章 首次申办
第九条 首次申办程序包括:申请,初审与受理,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终审与证书发放;
第十条 申请;制造商首次申办产品安全标志时,应向安标国家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安全标志申请书;
二制造商所在国的合法经营证件复印件;
三产品申办说明;产品申办说明应阐明产品的组成、结构、工作原理、功能、组成配置情况防爆单元、安全制动单元、非金属材料、轻合金材料等;申请产品与制造商已取得安全标志产品为系列产品的,还需提交差异性说明;
四产品技术文件;包括:
1.产品执行标准;提出符合中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产品技术条件;
2.产品图纸;
矿用隔爆型电气产品应提交反映产品隔爆结构的全部图纸及电气原理图;本质安全型产品提交涉及本安性能的全部图纸、电气原理图、PCB板图等;其他防爆类型的产品应提交产品总图、外壳结构图及所需保护装置的图纸;
机械类及其他产品提交产品总图和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图纸;复杂产品还应提交电气原理图、液压原理图、制动系统图等;
系统或装置类产品提交构成框图及组成部件的相关图纸;
3.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系统或装置类产品及大型成套设备提交组成部件明细表,包括部件名称、规格型号、防爆型式、生产厂家、取得认证情况等内容;
4.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应为原文的等条款翻译文本;
进口标志5.产品照片;应清晰反映产品的主要结构或组成;
五产品符合中国相关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要求的自评价报告;
六产品已取得其他认证的相关资料;产品已取得所在国或国际上相关认证的,应提交认证证书及检验报告复印件,主要内容应有中译文;
七制造商委托有关机构或人员协助申办产品安全标志的,应出具委托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和时限;
八其它申办说明材料;
以上文件须经制造商签章,并提供中译本图纸可采用在原图上加注中文的方式,技术参数应采用国际单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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