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平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殊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平安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行政规矩、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该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矩和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规矩、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矩及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
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保证其所进出口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诚实守信,照实提供相关材料,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担当社会责任。
    第二章 标签检验
    第六条 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二)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三)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别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实材料;标注养分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实材料;
    (五)应该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实文件。
    出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提供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并提供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要求的声明。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该对标签举行格式版面检验,并对标签标注内容举行符合性检测。
    符合性检测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日常检验监督工作结合举行,不作单独抽样。
    第八条 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其中文标签经检验合格的,由施检机构发给备案凭证。
    第九条 经检验,进口预包装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标签不合格:
    (一)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的;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格式版面检验结果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规矩、规则及食品平安标准要求的;
    (三)符合性检测结果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
    第十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一次性告诉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不符合项的所有内容。
    涉及平安、健康、环境庇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办理退运手续。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举行技术处理。
    不能举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该责令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退货或者销毁。
    第十一条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的,应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举行技术处理;不能举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十二条 对于首次进口并经标签检验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仅需提供标签备案凭证与中外文标签样张,免于提供第六条第(一)款3-5项证实材料。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记录标签检验状况,并归档保存,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利用信息化平台,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工作实施管理,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详细实施并对检验合格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举行备案。
    第十五条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但可以举行技术处理的,在重新检验合格之前,应继续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存放,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六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中,发觉不合格的,应根据相关规定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我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可以申请免予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
    第十八条 旅客携带入境及通过邮寄、快件等形式入境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进口标志    第十九条 转基因食品的标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矩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实施。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方法》关于标签的规定【2】
    如何放心的采购进口食品是一门技术活,这里头有无数采购技巧,其中一项可以是看国家对进口食品标签的规定来举行推断。
    近年来,消费者购买进口食品逐渐成为一种时尚,浙江丽水市超市、商场内的进口食品专柜也越来越多。
    然而,时下在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标注不规范的现象也屡有发生,面向林林总总的进口食品,消费者该如何挑选呢、
    浙江丽水检验检疫局在此提示消费者,不要以为包装上全是外文就是正宗进口食品,采购进口食品首先要看包装上是否有中文标签,《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方法》规定,标签的内容不仅要与外文内容彻低相同,还必需包括以下几项内容:食品名称、配料成分、净含量和固体物含量,原产国家或地区,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指南、创造、包装、分装或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其次要看是否贴有激光防伪的“CIQ”标志,如无“CIQ”标志,消费者有权向经销商索要或查看“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该证书是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的,证书上注明白进口食品包括生产批号在内的具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