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合规性,确保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
三、标签内容要求
进口标志1.食品名称:标签中应明确食品的通用名称或特定名称,不能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名称。
2.配料表:标签中应详细列明食品的所有成分和添加剂,且按重量比例排列。
3.营养成分表:标签中应包含食品的主要营养成分含量,如能量、脂肪、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等,以及添加的维生素和矿物质等。
4.净含量:标签中应明确食品的净含量,以公制单位表示,如克、毫升等。
5.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中应清楚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年、月、日表示。
6.贮存条件:标签中应指明食品的贮存条件和方法,如温度、湿度等。
7.生产者或供应商信息:标签中应提供食品生产者或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以便消费者和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和投诉。
8.原产地:标签中应明确标注食品的原产地,如国家、地区等信息。
9.食品加工方法:标签中应清楚标明食品的加工方法,如冷冻、烘焙等。
10.食品安全标识:标签中应标注食品安全标识,如QS标志等。
四、标签设计要求
1.字体和字号:标签上的文字应使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字号不得小于规定的最小字号。
2.颜和对比度:标签的文字和图案颜应与背景对比明显,确保易于辨认。
3.排版布局:标签的文字和图案应合理布局,排版整齐,信息有序。
4.图案和图片:标签上的图案和图片应与食品有关,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5.标识标志:标签中的标识标志应与食品安全相关,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五、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
1.标签检验: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进行抽查检验,包括标签内容、标签设计等方面的检查。
2.标签监督管理: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存在问题的标签进行整改和处罚。
六、监督执法和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依法进行监督执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不符合本规定的部分强行规定其无效。
八、附则
本规定由xx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二)
一、总则
本规定旨在加强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确保食品标签的准确、真实、完整,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三、标签内容要求
1. 产品名称
标签上应明确产品的名称,确保与包装食品实质相符,并严禁使用虚假、误导性的产品名称。
2. 生产商名称和地址
标签上应明确生产商的名称和地址,确保消费者可以追溯到食品的生产源头。
3. 原产地
对于具有特定原产地的食品,标签上应明确标注原产地信息。
4. 净含量
标签上应明确标注食品的净含量,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到购买的食品数量。
5. 成分表
标签上应明确标注食品的成分,包括使用的原料名称和配料比例,确保消费者了解到食品的成分。特殊食品应注明适用人。
6. 保质期或生产日期
标签上应明确标注食品的保质期或生产日期,以便消费者能够了解到食品的新鲜度和使用期限。
7. 储存条件
标签上应明确标注食品的储存条件,确保消费者正确储存和使用食品。
8.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识
标签上对于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应明确标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用途,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9. 营养成分表
标签上应明确标注食品的营养成分,包括热量、脂肪、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等,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0. 食品标识
标签上应使用清晰、易辨识的字体和图标,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食品。
四、标签检验监督管理
1. 标签检验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应进行标签检验,检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生产商名称和地址、原产地、净含量、成分表、保质期或生产日期、储存条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识、营养成分表、食品标识等。
2. 标签监督管理
负责标签检验的部门应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标签的合规性和准确性。并对违规标签进行处罚,并公告相关违规信息。
3. 反馈机制
消费者对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存在疑问或发现违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反馈,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回复。
五、监督执法
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企业或个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执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通报批评等措施进行处罚。
2. 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企业或个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查封财产、吊销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进行处罚。
3. 对于消费者提供的举报信息,相关部门应认真核实,并对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其他法律法规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其他法律法规为准。
以上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模版,用于指导和规范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食品标签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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