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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预录入编号指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预录入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预录入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录入时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二、海关编号
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三、境内收发货人
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
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
(五)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免税品经营单位名称。
四、进出境关别
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
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进口标志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五、进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填报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在申报时免予填报。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进出口日期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六、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电子数据
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申报日期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七、备案号
填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核确认等手续时,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账册、《征免税证明》或其他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加工贸易项下货物,除少量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及以后续补税监管方式办理内销征税的外,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使用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填报分册号;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填报总册号。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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