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指南
(高级认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认证标准 | 指南 | ||||
一、内部控制标准 | |||||
(一)进出口业务控制 | 1.单证控制 | (1)在申报前或者委托申报前有专门部门或者岗位人员对进出口单证中的价格、归类、原产地、数量、品名、规格、收发货人、包装种类、货物存放地点、运输路线、储存条件、拆检注意事项、标签标志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内部复核。 | 1.单证控制情况: (1)进出口单证复核纠错的流程。 (2)针对以下内容的复核操作情况: 价格重点审核项目:合同、发票、收付汇凭证等商业单证中涉及成交价格的构成和调整项目的内容,并确认是否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 归类重点审核项目:向海关申报的货物是否为税则、税则品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归类决定、归类行政裁定列名。 原产地重点审核项目:原产地证明文件(包括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自主声明等)等。 涉及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审核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中的储存条件及拆检注意事项。 (3)复核纠错时发现错漏的处理措施,存在争议时的处理措施。 (4)保障复核纠错的质量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5)是否发生过因单证错误导致报关差错或被海关处罚的情形,如有,具体情形及提升复核纠错质量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进出口单证的复核记录。 重新认证企业,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企业对单证复核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管理措施应有效实施。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企业进行上述单证复核纠错的操作流程。 | ||
(2)企业实施许可证管理或者输华官方证书管理的,根据实际进出口情况,对国外品质证书、质量保证书、装运前检验证书、原产地证书、卫生检疫单证、输华食品官方证书、动植物检疫官方证书、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等单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进行内部复核。 | 对于实施许可证管理或者输华官方证书管理的企业,认证以下内容,否则不适用本项标准。 1.单证控制情况: (1)许可证管理或者输华官方证书管理的单证复核的内容。 (2)针对以下内容的复核操作情况: 进出口商品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与海关检验监管规定要求的符合性。 装运前检验证书、注册登记证书、许可证、品质证书、质量保证书等单证是否真实有效。 动植检单证重点复核项目:品名(拉丁文)、数重量、HS编码、启运国、原产国、收发货人、入境口岸、有效期限。 卫生检疫重点复核卫生检疫证单包括但不限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口岸卫生许可证等证单。 食品检验重点复核外方提供的原产地证书、输华食品官方证书格式、内容、印章、证书评语等是否符合海关要求,品名、数量、生产批号、原产地等产品信息与实际进口货物的是否一致等。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单证复核记录。 重新认证企业,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单证复核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管理措施应有效实施。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企业进行上述单证复核或纠错的操作流程。 | ||||
(3)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以及保税进出口业务的,有专门部门或者岗位人员对记录与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的准确性、一致性进行内部复核。 | 对于从事加工贸易以及保税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认证以下内容,否则不适用本项标准。 1.单证控制情况: (1)加工贸易以及保税进出口业务的单证复核的内容。 (2)针对以下内容的复核操作情况: 备案环节重点复核项目:手册是否明确标注国产料件所占比例,是否按要求缴纳风险保证金。 生产环节重点复核项目:深加工结转报关数量是否符合海关审批要求,收发货清单是否记录清晰;料件串换是否经海关审批,串换数量是否符合海关要求;外发加工收发货清单是否记录清晰。 处置环节重点复核项目:是否存在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保税料件及制成品;边角料及副产品内销征税归类、消耗性物料归类是否准确,不作价设备是否已解除监管,未解除监管的是否仍在本企业使用。 核销环节重点复核项目:是否有超期报核或者未报核手册,残次品、副产品、边角料内销归类、价格申报是否正确,手册是否仍有余料未处置。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单证复核记录。可以包括手册设立、手册核销、内销征税、货物外存、料件串换、货物抵押、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保证金等相关单证。 重新认证企业,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单证复核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管理措施应有效实施。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企业进行上述单证复核和纠错的操作流程。 | ||||
2.单证保管 | (1)按照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与安全性等海关要求保管进出口报关单证以及相关资料。 | 1.单证保管情况: (1)负责保管进出口报关单证以及相关资料的具体部门(岗位)、人员、人数等。 (2)保管的单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报关单、合同、舱单、箱单、发票、提单、原产地证明、原产地自主声明、许可证件等。 (3)归档要求和保管方式(纸质或电子均可)。 (4)上述归档单证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归档时间、单证借出归还、查阅复印、销毁等。 (5)单证保管的期限。应满足《海关法》《海关稽查条例》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规定的要求。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进出口报关单证以及相关材料。 重新认证企业,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企业对单证保管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管理措施应有效实施。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登陆系统或实地查看单证保管情况。 | |||
(2)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保税进出口的,应当保管与保税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的单证资料。 | 对于从事加工贸易以及保税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认证以下内容,否则不适用本项标准。 1.单证保管情况: (1)负责保管加工贸易以及保税进出口业务单证的具体部门(岗位)、人员、人数等。 (2)保管单证的种类,应包括加工贸易及保税进出口业务各环节的主要单证。 (3)归档要求和保管方式(纸质或电子均可)。 (4)上述单证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归档时间、内容、单证借出归还、查阅复印、销毁等。 (5)上述单证保管的期限,应满足《海关法》、《海关稽查条例》等其他海关监管规定的要求。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加工贸易相关业务单证,应当包括手册设立、变更全套单证,可以包括手册核销、内销征税、货物外存、料件串换、货物抵押、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备案及收发货清单、保证金征退相关单证;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企业,还可以提供卡口登记记录、进出境备案清单、报关单等相关单证。 重新认证企业,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单证保管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管理措施应有效实施。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登陆系统或实地查看单证保管情况。 | ||||
(3)企业涉及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应当建立特殊物品生产、使用、销售记录,并确保记录的真实性。 | 涉及出入境特殊物品的企业,认证以下内容,否则不适用本项标准。 1.单证保管情况: (1)负责特殊物品生产、使用、运输、保存、销售、销毁记录的具体部门(岗位)、人员、人数等。 (2)配合海关认证人员了解其对特殊物品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了解、掌握情况。 (3)建立特殊物品生产、使用、运输、保存、销售、销毁记录的情况。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出入境特殊物品生产、使用、运输、保存、销售、销毁记录。 重新认证企业,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单证保管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管理措施应有效实施。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1)记录应当与实际出入境特殊物品情况相符。 (2)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3)登陆系统或实地查看出入境特殊物品生产、使用、运输、保存、销售、销毁记录保管情况。 | ||||
(4)企业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检疫监管的,应当对装卸、调离、运输、生产、加工、存放、检疫处理等环节建立台账,确保台账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 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检疫监管的企业,认证以下内容,否则不适用本项标准。 1.单证保管情况: (1)负责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业务涉及台账保管的具体部门(岗位)、人员、人数等。 (2)保管单证的种类,应包括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业务各环节的主要台账。 (3)归档要求和保管方式(纸质或电子均可)。 (4)上述台账的日常管理情况。 (5)上述台账保管的期限,应满足海关监管规定的要求。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从事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的装卸、调离、运输、生产、加工、存放、检疫处理等环节的台账。 重新认证企业,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单证保管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管理措施应有效实施。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登陆系统或实地查看企业从事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的装卸、调离、运输、生产、加工、存放、检疫处理等环节的台账保管情况。 | ||||
(5)企业进出口商品需要检验监管的,应当对日常检验监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不合格货物的处置、销毁、退运、召回等情况建立台账,并确保台账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 进出口商品需要检验监管的企业,认证以下内容,否则不适用本项标准。 1.单证保管情况: (1)负责建立和保管需要检验监管的(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相关台账的具体部门(岗位)、人员、人数等。 (2)建立与需要检验监管的(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相关记录台账的管理要求及操作流程。 (3)对记录台账数据出现差错时的改正及预防措施。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需要检验监管的(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相关台账,应有记录人员签名,如是电子台账的,应符合相关要求,确保可追溯识别。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登陆系统或实地查看需要检验监管的(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记录台账保管情况。 | ||||
(6)企业进出口食品的,应当设有专门场所、特定部门和专人对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保管。 | 对于进出口食品的企业,认证以下内容,否则不适用本项标准。 1单证保管情况: (1)进口和销售食品记录的保管情况,保管的场所、部门和人员。 (2)记录内容。 (3)归档要求和保管方式(纸质或电子均可)。 (4)企业保管的期限,应满足《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规定的要求。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进口和销售食品记录。 重新认证企业,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单证保管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管理措施应有效实施。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进口和销售食品记录的保管场所和保管情况。 | ||||
3.进出动 | 进出口业务管理流程设置合理、完备,涉及的货物流、单证流、信息流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 1.建立以下书面文件并有效落实: 企业货物流、单证流、信息流的流程管理的书面文件。应明确各流程管理责任部门、管理要求、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等内容。 2.进出口情况: (1)企业进出动涉及的业务种类及占比,比如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等。 (2)企业货物进出口流程。 3.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1)一般贸易:进出口报关单证、相应财务账册、收付汇记录、记账凭证等。 (2)加工贸易:海关对企业的稽核查记录,稽核查记录中要求企业改进事项的落实情况;无稽核查记录的,根据海关抽查要求,提供已核销结案手(账)册、在执行手(账)册,确保手册保税料件的进口、生产、出口等环节的相关单证的关联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3)减免税货物:企业减免税货物管理制度,相关固定资产账册及实际管理清单,减免税货物的相关单证资料。 (4)不作价设备:企业不作价设备管理制度及实际管理清单,不作价设备相关单证资料。 (5)其他贸易方式货物:其他进出口贸易方式报关单证。 重新认证企业,提供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企业对进出口业务的管理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管理措施应有效实施。 4.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减免税货物和不作价设备存放地点。 | |||
(二)内部审计控制 | 4.质量管理 | (1)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等级,建立有效运行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具备相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 对于涉及出入境特殊物品的企业,认证以下内容,否则不适用本项标准。 1.建立以下书面文件并有效落实: 企业与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实验室资质文件。应明确进出境特殊物品质量安全流程、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人员及职责分工、管理要求、异常情况处置等内容。 2.质量管理情况: (1)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情况,应确保正常运输。 (2)企业相关人员应现场配合认证人员了解其对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了解、掌握情况,接受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及记录情况。 (3)涉及的特殊物品生物安全等级,以及与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要求。 (4)生物废弃物处理方案及处置情况记录,突发感染性物质污染的应急处置方案及演练记录。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企业实验室资质文件的有效期及批准开展的项目应当与实际实验活动相符情况。 | ||
(2)根据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属性,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疫情疫病防控制度,具备相应的风险管控处置能力。 | 对于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检疫监管的企业,认证以下内容,否则不适用本项标准。 1.建立以下书面文件并有效落实: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疫情疫病防控体系和安全风险监控体系书面文件。应明确质量安全流程、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人员及职责分工、管理要求、异常情况处置等内容。 2.质量管理情况: (1)企业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疫情疫病防控体系和安全风险监控体系运行的具体部门(岗位)、人员、人数、人员资质,对体系运行相关要求的熟悉情况。 (2)按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生产加工,出现问题时按照体系要求进行纠偏情况; 按疫病疫情防控体系要求进行疫病监测,发现疫病及时上报并按防控要求进行应急处理的情况; 按安全风险监控体系要求进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发现风险及时上报并处置的情况。 3.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1)企业落实质量管理体系、疫情疫病防控体系和安全风险监控体系的相关记录、检测报告。 重新认证企业,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检测报告。 企业对质量管理和疫情疫病管理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管理措施应有效实施。 (2)企业对海关日常监管发现问题的整改记录。 | ||||
(3)企业进口食品的,建立出口商、食品生产企业实地审核制度,存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全项目自主检测报告。企业出口食品,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自检实验室,存留出厂检测报告。 | 对于进出口食品的企业,认证以下内容,否则不适用本项标准。 1.建立以下书面文件并有效落实: (1)企业对出口商、生产企业审核的制度文件。应明确质量安全流程、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人员及职责分工、管理要求、异常情况处置等内容。 (2)出口食品企业自检实验室开展检测项目所需要的实验室管理文件、标准资料。 (3)出口食品企业自检实验室检测人员资质清单和设备清单。 2.质量管理情况: (1)审核制度制定和实施的具体部门,书面审核和实地审核的情况。 (2)书面审核的具体情况,审核频次、上次实施时间、具体实施部门和人员等。 (3)实地审核的具体情况,审核计划、上次实施时间、具体实施部门和人员。 (4)首次进口的食品的自主检测情况,应有自主检测全项目报告。 (5)非首次进口食品的自主检测情况,检测项目和频次。 (6)自检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室人员应现场配合认证人员了解其对食品安全知识、试验操作知识和技能的熟知程度,人员数量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情况。 (7)检验设备的配备满足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情况,设备数量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情况。 (8)自检实验室检测项目经过外部能力验证情况,未经外部能力验证的,应当与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数据比对,如有偏差,应当纠正。 3.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1)企业进、出口食品的检测报告。 重新认证企业,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检测报告。 企业对质量管理和疫情疫病管理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管理措施应有效实施。 (2)进口商进口食品的书面审核记录和全项目检测报告。 (3)实施实地审核的记录。 (4)进口食品自主检测报告。 (5)出口产品检测记录及检测报告。 (6)检测项目的外部能力验证报告或数据比对及纠正记录。 4.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1)自检实验室环境及检测仪器运行情况。 (2)自检实验室检测人员试验操作过程。 (3)近1年内检测仪器的检定或校准记录。 | ||||
(4)根据质量安全风险,对法定检验商品建立有效运行的商品质量验收、检验检测、不合格处置、风险信息报告和风险消减等制度,具备质量安全相适应的企业自主管控能力。 | 对于进出口商品需要检验监管的企业,认证以下内容,否则不适用本项标准。 1.建立以下书面文件并有效落实: 企业进出口法定检验商品质量验收、检验检测、不合格处置、风险信息报告和风险消减等制度的书面文件。应明确质量安全流程、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人员及职责分工、管理要求、异常情况处置等内容。 2.质量管理情况: (1)企业负责进出口法定检验商品质量安全内控职责的具体部门(岗位)、人员、人数等。 (2)应有企业负责该项职责的人员现场配合认证人员了解其对相关内控制度的熟悉情况。进口标志 3.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质量验收、检验检测、不合格处置、退运、销毁等记录。 上述记录应与内控制度规定要求相符。 4.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与法定检验商品质量验收、检验检测、不合格处置、风险信息报告和风险消减等内控制度使用相关的部门保存与本部门相关的法检商品质量安全内控文件的情况。 | ||||
(三)信息系统控制 | 5.信息系统 | 建立真实、准确、完整并有效控制企业生产经营、进出动、财务数据等的信息系统,在客户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关务管理、物流管理等方面具备可记录、可追溯、可查询、可分析、可预警等功能并有效运行。 | 1.信息系统情况: (1)企业生产经营、进出动、财务数据使用信息系统进行管控的情况。 (2)负责维护系统的具体部门。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报关单证与系统数据进行比对。 重新认证企业,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企业对信息系统管理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管理措施应有效实施。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企业系统功能模块和运行情况应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客户管理应包括客户的信息登记、资质审核、业务记录等。 合同管理应包括合同的审核、登记、执行等。 财务管理应包括订单合同以及收付款操作等。 关务管理应包括关务作业的主要环节和时间节点等数据。 物流管理应包括运输控制和出入库管理等。 上述功能之间应当互相联系,数据一致。 | ||
6.数据管理 | (1)生产经营数据以及与进出动有关的数据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录入系统。系统数据自进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以上。 | 1.建立以下书面文件并有效落实: 系统数据录入制度的书面文件。应明确数据管理部门(岗位),数据容灾备份,数据安全管理,数据录入、存储和异常处理,档案资料保管等内容。 2.数据管理情况: (1)系统数据的录入或生成。 (2)保证数据录入及时、准确、完整、规范所采取的措施。 (3)数据录入的监督审核。 (4)系统数据种类和范围。 (5)系统数据保存年限。 (6)系统数据录入出现错漏的处理措施。 (7)系统数据异常处理的流程,审批层级。 (8)系统备份情况,备份频次。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1)演示生产经营数据以及与进出动有关数据通过系统进行录入等操作。 (2)数据保存年限。 | |||
(2)进出动主要环节在系统中能够实现流程检索、跟踪。 | 1.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的报关单证与系统数据比对记录,进出动的主要环节在系统中应能实现流程检索、跟踪。 重新认证企业,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企业对数据管理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管理措施应有效实施。 2.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进出动主要环节应当在系统中实现流程检索、跟踪,比如采购订单、进口报关、料件领用、投料生产、成品入库、销售订单、成品出库、出口报关、财务收付款等。 | ||||
二、守法规范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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