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由于技术和产品功能的需要,目前部分电子信息产品的材料成分中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为防止含有上述物质的产品在使用和废弃之后给人体健康和环境带来的不良影响,促进电子信息产品满足环保要求,进一步规范电子信息产品标识,根据《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 39 号令)有关要求,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工业界实践,特制定本标准。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和含量、环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及包装物材料名称的标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455-2001 包装回收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子信息产品 electronic information products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
3.2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hazardous substance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十溴二苯醚除外)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其中“含有”是指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超出 SJ/T xxxx- xxxx 规定的限量要求。
3.3
生产者 producer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生产的自然人或法人。
3.4
进口者 importer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进口的自然人或法人。
3.5
环保使用期限 environment-friendly use period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电子信息产品用户使用该电子信息产品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
3.6
回收利用 recovery对废弃产品进行处理,使之能够满足其原来的使用要求或用于其他用途的过程,包括对能量的回收和利用。
3.7
包装物 packing material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
4 总则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电子信息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
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限制不能直接在产品上标识的,可以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
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供方可以对所提供的产品不进行上述标识,但必须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相应地,采购方应在其生产的电子信息产品上进行标识,且标识信息范围应包含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
5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
5.1 总则
电子信息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标志应清晰可辨、易见、不易褪并不易去除。
5.2 图例
图 1、图 2 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的图样示例,其图形释义参见附录 B。
注:图 2 中数字仅为示例,使用时应替换为产品相应的环保使用期限。
5.3 颜
图 1 所示标志建议使用绿(C:85,M:31,Y:83,K:20),图 2 所示标志建议使用橙(C:0,M:75,Y:99,K:0)。如果产品颜与图示标志的推荐颜相近使其显得不够清晰、或图示标志的颜影响产品的整体美观,也可以使用其他适当的醒目颜,其中模塑的可以与制品颜相同。
5.4 规格
5.4.1 图形规格
图 1、图 2 各部分线条比例分别如图 3、图 4 所示(网格数量为 100×100)。其中图 2数字字体为 Impact,数字高度与圆环内外直径之比为 5:8:12。
5.4.2 标志规格
生产者或进口者应根据电子信息产品及部件的大小选择适宜规格的标志,其最小面积不得小于 5mm×5mm。
5.5 标识要求
5.5.1 采用图 1 进行标识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可以选择以模塑、喷涂、粘贴、印刷的方法直接标识在产品上,也可以选择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
5.5.2 采用图 2 进行标识的,若产品最大表面的面积大于或等于 5×103mm2且形状规则,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应以模塑、喷涂、粘贴、印刷的方法直接标识在电子信息产品上若产品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 5×103mm2或形状不规则,可以不在产品表面直接标识电子信息
进口标志 产品污染控制标志,但应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
注:形状不规则产品如表面积很大但特别细长的线缆等。
5.5.3 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标识在产品上,则一般应标识在电子信息产品明显处
如产品的正面、设有功能键的侧面及背面等。受功能、外观设计等影响无法在产品明显处标识的,应标识在消费者使用产品时的可见部位。
6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标识
6.1 总则
电子信息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标识产品中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若产品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应选择图 1 进行标识;若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应选择图 2 进行标识,并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按 6.2 要求提供所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
6.2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及含量
6.2.1 标识格式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及含量标识格式见表 1。
表 1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含量标识格式
6.2.2 标识要求
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按 6.2.1 条所示格式在产品说明书中对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所在部件标识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及含量。其中,表 1 第一排为表头,第一列为部件名称,其他各列为有毒有害物质在该部件中的含量,最后一排通栏用于符号含义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若某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该部件中不含有,即该有毒有害物质在该部件所有均质材料中的含量均在 SJ/T xxxx-xxxx 规定的限量要求以下,则该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对应的含量标注为“○”;若某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该部件中含有,即该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至少在该部件的某一均质材料中的含量超出 SJ/T xxxx-xxxx 标准规定的限量要求,则该有毒
有害物质或元素对应的含量标注为“×”。标识使用的汉字和符号,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 1.8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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