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合规性,确保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
三、标签内容要求
1.食品名称:标签中应明确食品的通用名称或特定名称,不能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名称。
2.配料表:标签中应详细列明食品的所有成分和添加剂,且按重量比例排列。
3.营养成分表:标签中应包含食品的主要营养成分含量,如能量、脂肪、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等,以及添加的维生素和矿物质等。
4.净含量:标签中应明确食品的净含量,以公制单位表示,如克、毫升等。
5.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中应清楚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年、月、日表示。
6.贮存条件:标签中应指明食品的贮存条件和方法,如温度、湿度等。
7.生产者或供应商信息:标签中应提供食品生产者或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以便消费者和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和投诉。
8.原产地:标签中应明确标注食品的原产地,如国家、地区等信息。
9.食品加工方法:标签中应清楚标明食品的加工方法,如冷冻、烘焙等。
10.食品安全标识:标签中应标注食品安全标识,如QS标志等。
四、标签设计要求
1.字体和字号:标签上的文字应使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字号不得小于规定的最小字号。
2.颜和对比度:标签的文字和图案颜应与背景对比明显,确保易于辨认。
3.排版布局:标签的文字和图案应合理布局,排版整齐,信息有序。
4.图案和图片:标签上的图案和图片应与食品有关,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5.标识标志:标签中的标识标志应与食品安全相关,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五、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
1.标签检验: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进行抽查检验,包括标签内容、标签设计等方面的检查。
2.标签监督管理: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存在问题的标签进行整改和处罚。
六、监督执法和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依法进行监督执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不符合本规定的部分强行规定其无效。
八、附则
本规定由xx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管理,确保食品标签的准确、真实、清晰和合格,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指出口、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识、包装和说明书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口、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检验、监督和管理。
进口标志第四条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准确、高效的原则,依法实施。
第五条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食品安全和贸易自由的原则,促进国内外贸易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要求,保证标签的准确、真实、清晰和合格。
第二章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
第八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签上的食品名称、配料表、储藏条件、食品规格、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二)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保质期标识、贮存条件、食品添加剂标识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四)标签上的文字、图案、彩等是否清晰可辨,是否容易脱落、变;
(五)其他需要检验的项目。
第九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第十条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签上的食品名称、配料表、储藏条件、食品规格、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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