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等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代理商的名称、地址、。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卫生部于2011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
签通则》(GB28050-2011),指导和规营养标签标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强制标识容。根据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卫生部鼓励企业尽早按标准标示营养标签,将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公众科学认识营养标签。通则施行后,营养标签不规的食品将不得销售。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1围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2术语和定义
2.1营养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2.2营养素
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
2.3营养成分
食品中的营养素和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各营养成分的定义可参照GB/Z21922《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2.4核心营养素
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
2.5营养成分表
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性表格。
2.6营养素参考值(NRV)
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的参考值。
2.7营养声称
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水平。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2.7.1含量声称
进口标志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2.7.2比较声称
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以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或“减少”等。
2.8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2.9修约间隔
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2.10食部
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
3基本要求
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3.2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3.3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
3.4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各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附录A。
3.5营养标签的格式见附录B,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包装面积的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使用其中的一种格式。
3.6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4强制标示容
4.1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4.2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3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4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4.5上述未规定营养素参考值(NRV)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
5可选择标示容
5.1除上述强制标示容外,营养成分表中还可选择标示表1中的其他成分。
5.2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表C.1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声称方式见表C.1。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满足表C.3的要求和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比较声称,声称方式见表C.3。当某营养成分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可以同时使用两种声称方式,或仅使用含量声称。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同义语见表C.2和表C.4。
5.3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可使用附录D中相应的一条或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6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
6.1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克(g)和(或)每100毫升(mL)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份的大小可根据食品的特点或推荐量规定。
6.2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性标示的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当不标示某一营养成分时,依序上移。
6.3当标示GB14880和卫生部公告中允许强化的除表1外的其他营养成分时,其排列顺序应位于表1所列营养素之后。
能量和营养成分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和“0”界限值
6.4在产品保质期,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围应符合表2的规定。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围
7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下列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食品;
——现制现售的食品;
——包装的饮用水;
——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
——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在其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录A 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及其使用方法
附录B 食品营养标签的推荐格式
附录C 食品标签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条件和同义语
附录D 食品标签能量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三、《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自1990年11月26日起实施。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印刷油墨、颜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生产食品包装用原纸的企业,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食品包装用原纸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并标明食品用纸的标志及产地、厂名、生产日期等。
四、《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
2006年8月1号起实施。进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等工作将由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和监管,合格后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的企业,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产品。生产出口食品包装的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五、《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
自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食品在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应防止污染;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六、《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
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七、《中华人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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