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进展改革委与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下列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500L及下列的电机驱动压缩式电冰箱(下列简称电冰箱)的能源效率标识(下列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与公告。
2 标识的样式与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标识,长为162毫米,宽为98毫米。
2.2 标识名称之: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之CHINA ENERGY LABEL),包含下列内容:
(1)生产者名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源效率等级;
(4)耗电量(千瓦时/24小时);
(5)所有类型间室的容积(升),如冷藏室容积、冷冻室容积、保鲜室容积等;
(6)根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具体样式与规格见附件1。
3 标识信息的确定
3.1 生产者名称是指产品的品牌所有者。
3.2 产品规格型号应根据GB/T8059.1-4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同时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3.3 能源效率等级应根据GB12021.2的现行有效版本与《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下列简称检测报告)确定。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3。
3.4 耗电量应根据GB/T8059.1-4的现行有效版本与检测报告确定,不应大于能源效率等级的上限值。
3.5 所有类型间室的容积应根据GB/T8059.1-4的现行有效版本与检测报告确定。
3.6 根据国家标准为GB12021.2的现行有效版本。
4 标识的印制与粘贴
4.1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4.2 标识应使用100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进口标志
4.3 标识应使用不干胶方式粘贴,去除后不应玷污面板。
4.4 出厂或者进口的每一台电冰箱均应粘贴标识。
4.5 标识应粘贴在电冰箱正面面板的右上部位。
4.6 粘贴在电冰箱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规格与颜不得进行更
换。
4.7 使用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与宣传中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与缩小,能够黑白印刷,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5 标识的备案
5.1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应当按产品型号逐一备案。型号不一致但制冷系统结构相同、耗电量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提交检测报告。
5.2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提交或者在有关网站上填写《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2)。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同时提交有关的备案材料。
备案表、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5.3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与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者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5.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以书面或者方式通知生产者或者进口商。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5.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5.4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含下列要紧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有关的资料。
5.5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6 标识的公告
6.1 授权机构应在完成标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有关网站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每个季度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
6.2  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
6.3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与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与监督检查情况。
6.4 授权机构应公布与网址,同意生产者与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
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样式
   
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规格
         
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
一、备案方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