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管理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04.12.22
【字 号】沪奉府办[2004]145号
【施行日期】2004.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管理意见的通知
(沪奉府办[2004]145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四部门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管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ΟΟ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区区级机关、镇、开发区(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配备、更新和使用的管理工作,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汽车编制、配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委办[1994]10号)和《关于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管理规定认真纠正超编制、超
标准用车以及借车、公车私用等问题的通知》(沪纪[2003]52号)精神,现对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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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福克斯三厢  一、公务车辆购置管理
  (一)购置公务车辆的审批程序
  1、机关购置公务车辆,实行车辆编制证管理办法。购车单位在落实购车经费后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购车申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购车单位的车辆编制情况,审核同意后抄告区控购办,区控购办根据控购额度提出意见,报市控购办同意后参加牌照拍卖取得购车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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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购置公务车辆一律纳入政府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4、购置公务车辆必须纳入年度预算,除特殊原因外,未纳入预算计划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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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车辆更新管理
  (1)公务车辆达到报废年限的,经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准同意后抄告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公务车辆涉及变卖的,经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准同意后委托拍卖市场处理,拍卖所得归原购车出资单位。
  (三)车辆配置及标准管理
  1、公务车辆配置要坚持使用国产车的原则,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2、公务车辆的配置数量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汽车编制、配备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3、公务车辆的配置标准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因特殊原因,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的,须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区政府批准。
  4、公务车辆配置要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配车,禁止超编制配备车辆和借用下属单位车辆。
  5、各机关应严格执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暂停审批党政机关新增公务用车等事项的通知》规定,在2005年8月31日前不准新增公务用车。奔奔mini2012报价
  6、以上所指的公务车辆,专用(特种)车辆除外。
  二、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一)公务车辆应指定部门和专人集中管理,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的管理制度,以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二)公务车辆应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和保险制度,要通过招投标或集体讨论的方式确定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和保险定点单位。除特殊情况外,公务用车的维修、保养必须在定点单位进行。
  (三)公务用车要建立健全使用登记制度,并做好用车记录,设立用油、行驶里程等台帐。车辆用毕,应及时停放在车库。
  (四)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务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工作,要制订管理意见,并严格执行。
  (五)公务车辆禁止使用任何冠以党政机关名称的标牌。
  三、责任追究
  (一)机关、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程序更新、购买车辆,未按批准的车种、车型购买车辆或擅自提高规格购买车辆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二)机关、事业单位以借款、集资名义或动用各类基金、社会保障资金购买公务车辆的,责令变卖,变卖款用于还款。同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因管理不善而造成车辆失窃或重大责任事故的,在按规定处以一定经济赔偿的同时,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及领导失职的,应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福特蒙迪欧制胜  本意见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奉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上海市奉贤区监 察 委 员 会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上海市奉贤区国资办 
二ΟΟ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