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元的帕萨特
资料来源:CCTV 《经济与法》
嘉宾:
彭雪峰: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于绪刚:北京市律师协会证券期货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主持人:我们今天要说的是一个网上竞拍的案子。事情是这样的。上海一个叫韩斌的人有一天到易趣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起拍价只有10块钱,刚开始他还觉得不敢相信,但韩斌以前也参加过竞拍,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进去。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块。网站也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斌就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公司,他们也收到了网站那份电子合同,但是他们坚决不给,说116块钱买辆车是不可能的。
  于绪刚:我认为韩斌没有错,比如我自己过去是这个网站一个经常的客户,我也注册了,
我上了网以后,发现有一个10块钱起价的帕萨特轿车,我整个交易过程都是按照规则走的,而且网络公司发过来这个确认书本身和韩斌自己所做的、所从事的活动都一致的话,我觉得韩斌完全有理由来主张自己权利。
  彭雪峰:前边有一个拍卖过程,这个拍卖过程,作为汽车公司来讲,他也应该是完全了解的,应该是完全掌握的,为什么他要等到这个竞拍完成之后,才拒绝履行这份合同呢?这中间听起来有些不可思议。作为韩斌我想这时候他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最终还有一个选择诉讼的程序。
  主持人:那么这样的话,起诉谁?是起诉网络公司呢,还是汽车销售公司?
  彭雪峰:应该是起诉拍卖汽车的公司吧。
  于绪刚:对,应该起诉他。
  彭雪峰:现在的这种网上交易平台,进行拍卖这种形式,一般的是买卖双方起主导作用,网络公司并不起主导作用。所以他选择起诉对象的时候,应该直接选择那个汽车拍卖人。
  于绪刚:这种官司实际上是打着看,边打边看。因为这种案子比较新,不是像过去我们传统的诉讼一样,这是网上的交易,又是网上的拍卖,所以这种官司打打看,打到什么程度了,需要把谁抓进来再把谁抓进来。
  主持人:但是现在有一个情况,在网络公司的数据库原始资料中,发现那辆帕萨特被拍卖了两次,一次起拍价的确是10块钱,后来被韩斌买走了,还有一次起拍价是10万,这一次没有人竞拍,就流标了。 长城大狗
  于绪刚:我觉得要是这样的话,那可能要告就不是告一个了,我觉得应该把网络公司也抓进来。网络公司他虽然自己本身不参与这个买卖,但他有职责来维持这个秩序。你成交以后,他不是不收费的,肯定收费的,他应该有义务来维持这个秩序。因为按照常理,比如说一个汽车拍卖的话,你只能拍卖一次。如果现在我们这地方是一个拍卖场所的话,我要拍卖一支笔,我不能这支笔在这个地方拍卖,底价是1块钱,我拿到桌子这头来再拍卖,它底价是10块钱,这完全不符合常理。
  彭雪峰:网络公司它在自己的网站上设置这样的交易平台,就是网络拍卖这样一个交易平台,相关的规则非常不完善。比如说他如何限定,刚才说同一个标的物能不能在同一个网
站的同一交易平台上两次拍卖?
  于绪刚:那不可能的。
  彭雪峰:但是现实这种情况就产生了。而且这次的标的物又是一个特有标的物,它是一个二手车,是带牌照的二手车。所以它不像说我帕萨特汽车一共有10辆、20辆,都是没上牌的新车。他现在是旧车,同一牌照,两次拍卖,而网站对此没有任何限制,由此可以看出在这方面的管理秩序是非常混乱的。所以于律师刚才讲,网站也有过错责任,我也同意这种观点。
  主持人:那么把网络公司拉进来有什么好处呢?
  于绪刚:因为这个从打官司的角度看,多一个被告就多一分保障。只要这个被告本身有支付能力。而且你有几个被告来对你的主张承担责任的话,你会多一些保障的。
  主持人:那就是说如果韩斌把汽车公司和网站都告了的话,那么这个官司可能会打得更有把握一些。但是在这个案子里面呢,韩斌还是选择把汽车公司给告了。
  现在韩斌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这个上面就写着:您收到这份邮件是由于您在易趣网上的竞标商品已经成交,您的出价是116元。第二份是电子合同,上面有拍卖物品的名称、成交价、买主和卖主的情况等等。另外还有一份证据是整个交易的过程,领先的这个叫“home565”的就是韩斌本人。有了这些证据够不够?
  于绪刚:这个足够了。因为我们国家的《合同法》对于合同这个表现形式,它也是加了,包括交换数据,类似这样一些形式。这没有问题。我觉得韩斌他有足够的证据。而且他一般用自己的电脑进行交易,很多这些资料,在电脑里都还有备份的。这些证据应该是充足的。
  彭雪峰:《合同法》明确地规定,这种书面合同的形式就包括电子数据的这种交换,交换的清单和。
  主持人:但是汽车经营公司到了法庭上,他觉得这份合同是无效的。
  于绪刚:他的理由是什么?
  主持人:因为他们觉得首先第一,他们输入的底拍价是10起亚k5分期付款万块钱而不是10块钱,第二他
长城风骏5们认为116块钱就把我们的车买了这是不可能的。
  于绪刚:这个肯定是不成立的。因为对于合同什么样的是无效的,《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它不属于这种情况。《合同法》规定就是有五类合同是无效的,欺诈胁迫的合同,如果它损害了国家利益,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第二类无效的合同就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这也是一种无效合同;还有一种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比如说你本身是一个买卖,但是你买卖的是军火或者是淫秽物品,那么这是一个看上去的合法形式,但这个合同也是无效的;还有一种就是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这样的合同也是无效的;还有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这个合同也是无效的。我觉得从本案看它只是一个拍卖合同,它没有违反这些法律规定,那么这个合同应该不能说它是无效的。
  主持人:但是这个汽车经营公司认为他们输进去的底拍价是10万块钱,而不是10块钱,所以他们认为这样的一份电子合同并不是他们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于绪刚:你说你输入的不是10块钱是10万块钱,那你来证明,你输的是10万不是10块钱。
  彭雪峰:他要负举证责任。
  主持人:也就是说他要举证。这个汽车公司他们请了专门的网络专家,给他们分析了几种原因,第一个就是在网络传输的过程当中可能会出现数据的丢失情况,第二种就是网站的管理人员人为地修改数据,第三就是可能是黑客的入侵,第四就是他们自己永达汽车公司的操作人员自己操作失误。 东风风神汽车报价
  于绪刚:那他还是要举证,比如你到我的话,我也可以说出很多理由:可能是网站的管理人员,可能是黑客入侵,可能是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也可能是数据传输的过程中丢失。但你得举出证据来。
  彭雪峰:不管他举出再多的事实,列举再多的可能性,最终在网上达成一致的这份合同已经产生了。也就是说拍卖过程已经完成了。即使他拿出证据来,作为韩斌来讲我是没有任何过错的。我所看到的网络终端显示出来的数字就是10块钱,而且我参与竞拍的过程也是从10块钱逐步上升到了116块钱。作为我来讲我没有任何过错,而这种最后的结果,得到了网络公司书面通知的确认。我就应该要求对方按照这个去履行。
  主持人:实际上作为韩斌来说,他当时看见这个网络上显示的底拍价是10块,他又有什么理由不相信这是你汽车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呢。因为你是10块钱我才参加,你要输入10
我还不参加了呢。
  于绪刚:对,那肯定不参加了。
  主持人:汽车经营公司还提出了另外一个理由,他们认为这样一个电子合同是显失公平的,因为不可能116块钱就买了一辆二手帕萨特。
  彭雪峰:这个理由我觉得需要特别说明一下。显失公平这一点是法律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是这个基本原则不能被随便地滥用。它是不能抗拒一般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这种意思表示的一致的。因为意思表示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一个前提。双方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一致了,而不用去关注标的物的价位高低。这是一个比须要明确的东西。如果当事人基于自己的考虑,比如说我基于我的扩大影响的考虑,或者是开拓市场的考虑,或者是推销我的最新产品的考虑,其他的还有照顾老客户的这种考虑,我可以把这个商品的价位定得很低。如果从一种市场的角度去看的话,也许它是不公平的。这个东西比如说是1万块钱,我卖100块钱,或者说卖1000块钱,那很显然是不公平的。但是只要双方当事人是自愿的,法律不应该去过多地去干预这些东西。
  于绪刚:这里面还要注意什么呢?因为它不是一个普通的交易。比如说我卖汽车了,我的汽车就在展厅那边了,我定好价格了你买就行了。你本身这是一个拍卖,拍卖本身就应该承担着风险。拍卖本身有的是有底价拍卖,有的是无底价拍卖。尤其是无底价拍卖,拍卖到一定程度的话,如果追捧的人不多的话,可能价格就非常低了。
济南817  类似这样的情况不是没有。1993年有一个公司拍卖恒生笔记本电脑,1993年,10年以前,当时笔记本电脑一台应该是好几万块钱,它底价是1块钱。这51台笔记本电脑全部处理掉了。你说这个底价公平吗?现在这个帕萨特汽车它是10几万块钱,底价是10块钱,和10几万只有一万倍之差。那么这个笔记本电脑和底价之间有几万倍之差,哪个公平呀。拍卖本身就应该承担风险。
  当然了拍卖可能是某一个东西卖得价格非常高,比如像凡高的画。过去我记得可能在上海,有一个电话号码拍卖了60万。你说这个公平吗?这不一定,因为是拍卖,尤其利用了网络的操作系统,你就要承担有可能卖得特别特别低的风险。
  彭雪峰:从他一个企业知名度的提升,还有它一个企业形象、市场形象这个角度去考虑的话,他去履行这样一份合同,对于他自身的影响应该是非常良好的。
z300  于绪刚:我倒希望你去做拍卖公司吧。
  彭雪峰:我们古代就有一个是商鞅变法吧。商鞅变法他为了取信于民嘛,他说谁把这个木头搬到南城门去,就给一百两金子还是一千两金子,我记不太清了。这个就是纯粹为了一个示范作用。其他人可能不相信,觉得没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就像现在没有人相信116块钱能买一辆帕萨特汽车一样。但是你卖了,这是取信于民了,你的企业形象一下就提升起来了。以后再有这些事情产生的时候,大家至少对你产生的是一种商业上的高度信任。
  于绪刚:大约在1996年也出过这么一个案子。有一家国内大银行的某一个分行,为了推广自己的市场,开展自己的业务,出了这么一个标语:耽误你一分钟赔你一块钱。有一个人他确实就碰上这样的事情了。他在这个行下面一个支行先存了25万块钱,过了几天他取走了9万,还剩了一部分钱。再过一段时间他去取钱,银行不给他取,说你这个款你已经自己提走了。这个人说不可能是我自己提走的。最后经过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发现是监守自盗。银行的一个职工偷了他的密码,伪造了他的存折,又伪造了这个银行的章,把款全部提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