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区松陵镇佰车汇汽车维修部与丁寅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江汽车网
【审结日期】2021.02.05 
【案件字号】(2021)苏05民终2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俞渊 
【审理法官】俞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吴江区松陵镇佰车汇汽车维修部;丁寅波 
【当事人】吴江区松陵镇佰车汇汽车维修部丁寅波 
【当事人-个人】丁寅波 
【当事人-公司】吴江区松陵镇佰车汇汽车维修部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江区松陵镇佰车汇汽车维修部 
【被告】丁寅波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丁寅波为证明佰车汇维修部结欠其工资的事实提供了该维修部经营者李晨龙出具的欠条,李晨龙在仲裁中对该欠条中的签名已予认可,其一审中虽又予否认,但未提供任何推翻依据,且该欠条与丁寅波提供的聊天记录、宋亚元的陈述等均能相互印证,一审法院对欠条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并无不当。佰车汇维修部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作并保存发放工资的相关材料,其对丁寅波主张的结欠工资金额不予认可,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对有关工资情况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佰车汇维修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吴江区松陵镇佰车汇汽车维修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2:36:34 
吴江区松陵镇佰车汇汽车维修部与丁寅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5民终29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区松陵镇佰车汇汽车维修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大桥路。
     经营者:李晨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寅波。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江区松陵镇佰车汇汽车维修部(以下简称佰车汇维修部)因与被上诉人丁寅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9民初8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佰车汇维修部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欠条上的签名非其经营者李晨龙所签,李晨龙与丁寅波在欠条落款日期当天并未见面;丁寅波未提供其全部银行流水,结欠的工资金额无法确定,宋亚元的陈述不能作为认定其欠付丁寅波工资的证据。
原告诉称     佰车汇维修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不需支付丁寅波工资。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丁寅波系佰车汇维修部员工,平时由李晨龙的合伙人宋亚元向丁寅波发放工资。转账记录显示宋亚元向丁寅波发放工资如下,2017年7月,支付1500元、2000元,2017年10月,支付3000元,2017年11月11日,支付2000元。2017年12月9日,支付2000元、3000元,2017年12月10日,支付800元,2017年12月11日,支付4200元,2017年12月15日,支付2000元。
     丁寅波与李晨龙的聊天记录显示,2017年12月17日凌晨00:06分,李晨龙说:今天我估计过不来了,我待会要去趟苏州,你要不明天早晨九点钟在店门口等我们好了,我九点钟过去,2017年12月17日上午8点到9点多,丁寅波询问人呢,李晨龙回复:路上……你在哪里。
     宋亚元曾经通过语音说:还有小丁那边,小丁那边你到时候沟通一下,当时答应他的,我这边已经基本结清了,你那边自己看吧;你把晨龙拉进来说说清楚,这个账迟早要盘清楚的,还有小丁那边,那时候他也答应给的,反正我欠的那部分已经给掉了,他小丁那边还有一万多,你问问他钱有没有给,小丁也在他,现在在我。
     2018年1月,宋亚元向丁寅波转账2800元。2018年5月11日,李晨龙向丁寅波转账2500元。2019年2月17日,李晨龙向丁寅波转账1000元。以上合计6300元。
     2020年5月,丁寅波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佰车汇维修部支付工资32700元。在仲裁庭审中,佰车汇维修部的经营者李晨龙辩称,工资需要进行调查,合伙人宋亚元在2019年6月已经支付了工资的一半,说我们只要再给丁寅波15000元即可。丁寅波提供欠条一份,内容:今由李晨龙、宋亚元欠丁寅波工资叁万贰千七,三年内结清。注明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7日,落款处的名字为:李晨龙、宋亚元。李晨龙对涉案欠条的签名认可,但认为应由用人单位和合伙人共同承担。2020年6月10日,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佰车汇维修部支付丁寅波工资31700元。佰车汇维修部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间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庭审中,佰车汇维修部经营者李晨龙陈述:欠条上的李晨龙的签名并非我所写,也不是2017年12月17日当天写的,之前合伙人宋亚元跟我说让我写一张条子给丁寅波,然后我就写了,但是写完之后,我觉得不对,应该由宋亚元写给丁寅波的,跟我没有什么关系,然后,我签名什么的都没有签,直接就是上面的字,就扔在了店里面;当时,丁寅波都没有和我协商过,这个金额之前都是宋亚元跟丁寅波协商的,欠条上的“今由李晨龙、宋亚元欠工资叁万贰千七,三年内结清”是我写的,“丁寅波”、下面的时间、名字、身份证号码,上面的“欠条”两个字都不是我写的,这个条子的版本应该是欠下,后面应该是没有名字的,是三年后结清,但是被改成了三年内。
     丁寅波陈述:宋亚元和李晨龙一起合伙开佰车汇维修部的,2017年12月17日,李晨龙从苏州赶到八坼,我们见面,在佰车汇维修部旁边的小卖部写的,当时只有我们两个人在场,宋亚元不在场,欠条上“丁寅波”是我写的,其余内容都是李晨龙写的,“宋亚元”、“李晨龙”两个名字都是李晨龙写的,我没有要求李晨龙写两个人名字,聊天记录可以证明那天我们见面了。
     宋亚元通过电话陈述:丁寅波是在佰车汇维修部做油漆工的,每月工资大约五千到六千
元,后来维修部不开了,结算的工资是40000多元,我支付了10000多元,在摊帐的时候,这10000多元是记在我账上的,余下的30000多元应该由李晨龙负责;维修部关了之后有一段时间,李晨龙没有给丁寅波发工资,丁寅波就我,李晨龙让我付过二三千元。
     以上事实,由佰车汇维修部提供的仲裁裁决书,丁寅波提供的欠条,双方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加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佰车汇维修部在仲裁庭审时对欠条上的签名认可,仅对结欠工资数额有异议,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并表示只需要支付一半15000元即可。本案中,佰车汇维修部对该签名不认可,认为2017年12月17日,佰车汇维修部的经营者李晨龙并不在松陵镇,不可能在欠条上签字,不知道是否结欠工资。根据丁寅波的聊天记录,当天,李晨龙与丁寅波联系,并到店见面。显然,与佰车汇维修部的陈述不符。一审庭审中,宋亚元确认结欠工资数额为30000多元。原佰车汇维修部对其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综上,一审法院对佰车汇维修部的主张,不予采信。佰车汇维修部应支付丁寅波工资327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6300元,尚应支付26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四条的规定,判决:吴江区松陵镇佰车汇汽车维修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丁寅波工资264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吴江区松陵镇佰车汇汽车维修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