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含电动三轮车)的管理,给众多员工电动车的充电提供方便,确保电动车的充电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行政人资部与营建部分别负责电动车充电处的管理与维护,门卫负责日常监管。
三、本充电处只限本公司内部员工使用。公司免费向员工提供充电设施和场所的方便,因此员工充电时应爱护公司财产,遵守充电操作规程,发现公司充电设施故障要及时报告公司电工维修,员工车辆的充电等安全故障、车辆停放安全保护措施由员工自行负责。
四、电动自行车按秩序停放充电,充电时长不得超过4小时。每月收费充电标准5元,临时充电每次1元,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自行车不得停于此处,应退回到指定的停车场地,以方便下一辆自行车充电。
五、充电处的供电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早07:50分至-12:00点,12:50分-17:00点,分两个充电时间段,共8小时,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车辆所属员工负责。
六、充电方法:充电时应先将充电器三项插头与车体插孔连接,然后再将充电器另一端双向插头连接于充电处的插座上。如果反方向操作,接口处可能打火,绝缘体烧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发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
七、本充电处只限电动自行车充电。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现象。对在公司其它场所充电或并未申报登记又在公司充电设施上充电的,视为窃电,公司一经查实,经济处罚50元,同时追究负责人管理失职的责任,对举报窃电的人,给予20元奖励。
八、员工每天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门卫负责充电处合闸、拉闸、充电员工登记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当即处理,处理不好的及时向领导汇报。
九、严禁雨雪、大雾、潮湿天气充电,充电器应放置在远离火源处,禁止将衣物、护膝等可燃物放置在电车上。
一十、充电处配备的专用消防器材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挪动。
一十一、公司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如发现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追究违章员工和管理部门责任。
一十二、行政人资部负责解释和完善本规定,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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