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平面布置要求
(一)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执行,并采用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与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建筑物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当隔墙上确需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二)室外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在合理位置,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低于6米,对于老旧住宅小区该防火间距可不低于4米。
(三)室外电动车停放充电电动车充电时间场所的设置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通车道、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四)需设置排烟设施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二、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电气设置要求
(一)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充电设备线路应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并应设置在场所外部或靠近入口处。与其他场所合用一个供电回路的,总断路器应采用四级漏电断路器,分支断路器应采用两级漏电断路器。
(二)室外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应固定在车棚立柱上或车棚所依托的外墙墙面上,配电箱应设于干燥处且应采用防雨型。
(三)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四)每个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10个。电气线路应暗埋或穿绝缘套管保护,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布置。
(五)为电动车充电的线路插座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安装并固定敷设,配电线路必须符合电池同时充电时的负荷要求,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
三、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设置要求
(一)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GB50016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
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设室内消火栓的,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竖管管径不应小于DN65mm。
(二)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GB50140的要求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按民用建筑中危险级确定。
(三)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I级确定。除按照GB 50016和GB50067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外,其他有顶棚的室外和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的规定。消防用水条件有限的场所,可安装其它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细水雾、超细干粉等自动灭火设施。
(四)除依据GB50016 和GB50067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停放充电场所外,其他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采用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CB20517的规定。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疏散走道、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等部位。
(五)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排烟设施。采用自然排烟口的,应设置在场所上部,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无可开启外窗或可开启外窗面积不足的,应设机械排烟设施。机械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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