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动车充电区的管理,保障电动车充电的安全、有序和便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动车充电区是指为电动车提供充电服务的指定区域,包括固定充电站和临时充电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社区、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的电动车充电区管理,不适用于居民小区和单位内部的充电区管理。
第四条电动车充电区的设置和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公平、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 电动车充电区的设立
第五条电动车充电区应当根据电动车数量、需求量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设置。
第六条电动车充电区应当依据周边交通、供电情况进行选址,确保充电过程不影响周边交通和正常用电。
第七条电动车充电区的设立应当考虑到用户的便捷性,尽量靠近交通要道和人流密集的场所。
第八条电动车充电区应当标明充电区域的范围和充电设备的类型、功率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电动车充电区设立单位应当与供电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协商,确保设备的供电和交通的顺畅。
第三章 电动车充电区的管理
第十条电动车充电区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以便用户识别充电区域,避免误停、乱停。
第十一条电动车充电区应当设置充电位,保证每位充电点合理使用和平等对待。
第十二条电动车充电区应当建立预约制度,用户可以提前预约充电位,避免因位子不足而无法充电。
第十三条电动车充电区应当配备相应的充电设备和充电桩,确保充电设备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四条电动车充电区应当配备监控设备,监控充电过程,保障用户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五条电动车充电区设立单位应当进行定期巡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电动车充电区设立单位应当制定充电秩序管理办法,加强对用户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章 电动车充电区的使用
第十七条用户在进入电动车充电区前应当遵守相应的规定和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用户进入电动车充电区应当按照指定的位置停放电动车,并正确连接充电设备。
第十九条用户在充电期间应当注意设备的使用安全和电动车的安全,不得离开充电区。
第二十条用户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离开充电区,并确保充电设备断电。
第二十一条用户不得在充电区内进行非充电相关的活动,不得影响其他用户的正常使用。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用户,可以采取警告、、暂停使用充电设备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故意破坏充电设施和设备的用户,可以进行追责和经济赔偿。
电动车充电时间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经批准后生效,由地方政府具体负责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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