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二工厂涂装车间空腔发泡导入项目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9.11.01
施行日期
2019.11.01
文号
武环管〔2019〕61号
主题类别
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武汉东风汽车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二工厂涂装车间空腔发泡导入项目
  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二工厂涂装车间空腔发泡导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约2849万元,在你公司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江城大道369号的现有厂区内实施涂装车间空腔发泡导入项目(项目代码2019-420113-36-03-013829)。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在现有涂装车间内新增1条空腔发泡生产线,新增机器人4套、空腔发泡机设备6套以及附带相关设备改造等。项目建成后每年可对20万辆乘用车实施空腔发泡导入改造,二工厂现有整车产能保持不变(详见《报告书》)。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项目发泡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并采用活性炭装置吸附处理后经20米排放筒高空排放,外排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废气排放筒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严格控制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及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合理布局并采取隔音、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
  (四)项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措施,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依托厂区现有暂存场所暂存。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发泡料、废化学品原料桶、沾染化学品的擦拭纸及抹布、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四、加强污染事故防范。结合本项目环境应急管理要求,完善你公司现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五、本项目建设不改变你公司原有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应控制在0.008吨/年的总量指标以内。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投入使用前,你公司应申请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将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保局负责,武汉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督查。
  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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