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8
【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13898号
上海大众出租车【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任明艳刘江沙茹萍
【审理法官】任明艳刘江沙茹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施建忠;上海浦东新区上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当事人】施建忠上海浦东新区上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施建忠
【当事人-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上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毛雨映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毛雨映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毛雨映
【代理律所】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施建忠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上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施建忠主张的停运损失、误工费及律师费能否得到支持。
【权责关键词】合同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施建忠主张的停运损失、误工费及律师费能否得到支持。关于停运损失。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出租车司机施建忠人身和车辆均受到损害,应
结合施建忠的诊疗、修车的实际情况来处理停运损失和误工费。因施建忠系通过支付车辆承包金换取车辆营运资格及收入,且施建忠的休息期为60天,修车时间为29天,施建忠的休息期时间超过修车时间,故车辆承包金应被误工费项目所吸收,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关于误工费。因施建忠仅能提供交通事故发生前2019年6月至8月的行驶里程、营业金额等数据,不足以完整充分反映施建忠事发前收入的实际情况,凭此证据推算施建忠的误工损失,依据尚不充分。一审法院参照交通运输业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和施建忠的休息期所酌定的误工费金额,无明显不当。关于律师费。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标的金额、案件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的律师费金额亦无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施建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0元,由上诉人施建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19:06:2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2019年9月8日,施建忠驾驶的沪HXXXXX车辆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出西营路约200米处与公交公司驾驶员案外人刘某驾驶的沪AXXXXXD公交车辆相撞。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2、沪AXXXXXD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万元,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3、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施建忠伤后休息60天,营养60天、护理60天。施建忠支付鉴定费900元。4、施建忠提供的2019年6月13日医疗费发票记载金额合计323.45元,其中个人自负136.86元。施建忠主张发票总金额中的235元为事故相关的检查费用,保险公司则表示仅认可个人自负部分,其余属于医保统筹部分不予理赔。5、施建忠提供了上海A有限公司当班数据查询、数据汇总、准营证及劳动合同以证明其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工作并根据营业额扣除承包费用及燃料费等结算报酬,2019年6月至8月期间结算月收入11277元。公交公司、保险公司对于证明内容不予认可。6、施建忠为证明其停运损失10661.50元提供了车辆修理施工单、驾驶员营收明细查询及公司证明作为证据,上海B有限公司的证明载明:施建忠在2019年9月个人营业数据为4250元,扣除上浮50元,实际缴纳车辆租金4200元,其同车搭班司机个人营业数据为6411.50元,扣除上浮100元,实际缴纳租金5465元。大众新亚汽修分公司车辆修理施工单记载的进厂日期为9月10日,出厂日期为10月8日。公交公司认为车辆修理期限过长不合常理,不予认可。7、施建忠提供了个人出具的
证明、劳务合同以证明其妻子为护理其支付他人一个月代班工资3600元。保险公司对于证明内容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公交公司的驾驶员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系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故对施建忠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80%;20%免赔部分、仍有不足或超出部分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946.26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248元、衣物损200元、误工费15132元,合计21726.26元;公交公司赔偿律师费2000元。判决:一、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施建忠21726.26元;二、公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施建忠2000元;三、驳回施建忠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4元,由施建忠负担294元,由公交公司负担250元;鉴定费900元由公交公司负担180元,保险公司负担72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施建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要求依法改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施建忠38813.26元,公交公司赔偿施建忠8000元。事实和理由:关于误工费金
额,一审法院认定为15132元过低,应为22554元。施建忠的月收入应为11277元。施建忠的劳动报酬是按月营业收入扣除承包费用和燃料消耗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施建忠在发生交通事故前的平均月营业金额为20539元平均月行驶里程为6749公里(按0.75元/公里计算油耗为5062元)承包费用为4200元。关于停运损失,车辆修理期间为2019年9月10日至10月8日,施建忠支付2019年9月份的承包费用9665元,应予支持。关于律师费一审法院仅支持2000元过低,应为8000元。
施建忠与上海浦东新区上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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