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19.08.29
【字 号】
【施行日期】2019.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豫交明电53
  交通运输部修订并重新公布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6月21日起实施。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深刻认识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
  《规定》建立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强化了相关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机动车维修许可取消改为备案是“放管服”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转变管理思路,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贯活动,确保有关各方准确理解、全面掌握主要内容,扎实做好贯彻实施,切实推进备案制度落地。
  二、细化措施,全力做好实施的平稳过渡
  按照“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的原则,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当前无需进行备案;有效期到期的,应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到备案受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及《规定》要求的备案材料。
  自《规定》发布实施之日起,新开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备案。部分维修企业前期提交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备案的,应于9月20日前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协调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等有关单位,做好预期研判,提前安排部署,积极应对实施前期可能出现的业务集中现象,确保备案工作稳定有序开展。
  三、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备案制度实施
  各地要深入开展备案便民服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实施备案制度,不得设置备案前置条件,严禁通过变相许可实施备案,严禁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严禁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规定》限定以外的其他备案材料。对于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鼓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交办运〔2019〕60号)要求,通
过网上便民运政系统进行备案。
  四、阳光透明,认真做好相关信息公开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作用,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信息共享,以推进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为抓手,采集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信息,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档案,通过运政信息网、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信息服务网、等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布辖区内许可仍在有效期内和已经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信息并及时更新,方便社会查询和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有关信息应当依法公开、阳光透明,供公众查阅。
  五、编号归档,做好维修企业资料归档
  机动车维修备案实行分类备案管理,将机动车维修经营按照维修车型、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划分。维修经营者自行参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等,确定备案的经营范围,如实填写《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向所在地县级备案机构提交申请并附送备案材料。备案机构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
以备案,一企一档建立企业资料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维修经营者名单信息,不发放备案证明或回执,依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申请,可以向其提供已备案情况说明或复印《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维修企业备案编号参照: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年份后两位+三位顺序号。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尽快细化完善备案受理、备案服务、备案结果公开等环节制度,全面向社会公开机动车维修备案法律法规、业务标准及服务流程,做好备案编号归档,加强备案服务,做好维修企业的资料归档及保存工作。
  六、规范服务,切实提升维修服务水平
汽车维修网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备案经营范围和维修业务标准开展维修经营活动,切实加强维修过程质量管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牢固树立优质服务、质量为先的经营理念,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维修标准规范以及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开展维修作业;公开相关作业规范、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向托修方提供符合《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JT/T 1133)规定格式的结算清单,作为托修方追责依据。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建设工作,全面推进一、二、三类维修企业做好维修电子数据记录上传,督促维修经营者如实填报、及时将维修电子数据记录上传至全国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加强车主使用宣传,加大推广使用力度,营造公开竞争、健康有序的维修市场氛围。
  七、强化监管,认真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备案事项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维修经营活动是否规范等进行监督检查,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重点督查等方式,加强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维修服务,严禁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作业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严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作业,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严禁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依法依规给予通报、责令改正、、停业整顿等处理措施。
  八、畅通渠道,妥善调解处理行业投诉纠纷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将车主评价、投诉和处理情况、维修质量信誉考核情况、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记录上传情况作为机动车维修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采集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认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各地要因地制宜开辟便民利民、便捷高效的投诉举报反馈渠道,积极受理行业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纠纷,力争将各类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化解在基层。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