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四级。
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审查,ISO理事会接纳国际标准并由中央秘书处颁布;
国家标准在中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及标准的协调配套等。
中国标准按内容划分有基础标准(一般包括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机械制图、公差与配合等)、产品标准、辅助产品标准(工具、模具、量具、夹具等)、原材料标准、方法标准(包括工艺要求、过程、要素、工艺说明等);按成熟程度划分有法定标准、推荐标准、试行标准、标准草案。
一份国标通常有封面、前言、正文三部分组成。
标准状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称为标准的有效期;又称标龄。
归口单位:实际上就是指按国家赋予该部门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各司其责,按特定的管理渠道对标准实施管理。
替代情况:替代情况在标准文献里就是新的标准替代原来的旧标准。即在新标准发布即日起,原替代的旧标准作废。另外有种情况是某项标准废止了,而没有新的标准替代的。
实施日期:标准实施日期是有关行政部门对标准批准发布后生效的时间。
提出单位:指提出建议实行某条标准的部门。
起草单位:负责编写某项标准的部门。
ICS43.186
R 16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T 608.1—2015
代替DB33/T 608.1-2006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Part 1: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2015-06-12发布2015-07-12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人员条件 (2)
5 管理条件 (3)
6 设施设备条件 (4)
7 安全生产条件 (6)
8 环境保护条件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仪表、工具及设备 (7)
附录B(规范性附录)事故车损失等级划分及维修企业资质 (11)
前言
本部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DB33/T 608-2006,与DB33/T 608-2006相比,增加了第5部分: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DB33/T 608-2015《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5个部分: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第3部分:汽车快修业户;
——第4部分:摩托车维修业户;
——第5部分: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
本部分为DB33/T 608-2015的第1部分,与DB33/T 608-2006的第1部分相比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与“国标GB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相适应,对汽车维修企业的人员要求进行了修改;
——根据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JT/T816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和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626 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的要求,提高了对维修服务方面如服务接待条件、服务承诺、公示投诉等的要求;
——根据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变化,参照“国标”及其他“省标”,对部分场地设备的要求进行了修订,提高了场地的要求,对设备要求及时更新;
——增加了事故汽车维修和燃气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以及其他新能源汽车维修的特殊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安全要求。
本部分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方文理、胡力、曹晓春、陈文华、陈绍双、张开开、刘自冉、陈孟超、张懋、朱华、方劼、王强、周志国。
DB33/T 608-2006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3/T 608-2006。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管理、设施设备、配件与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整车维修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 16739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JT/T 816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JT/T 795 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
DB33/T 626 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2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GB/T 3730.1、JT/T 795等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the ente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能对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2
小型车 small vehicle
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3.3
大、中型客车 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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