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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球市场》2019年第03期
近年来,家用汽车由于价值适中、方便抵押、质押,其功能已经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日常代步工具,具有了一定程度的金融属性。汽车抵押贷款业务发展迅速,已经成为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比较成熟的一项业务。
一、汽车抵押贷款业务概述
以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为例:实践中,小贷公司与通常与车商合作,车商向小贷公司推荐买车人即借款人,借款人将机动车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后,借款人与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及机动车抵押合同,约定以其名下的该机动车作为抵押,向小贷公司借款。同时,借款人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将机动车抵押登记至小贷公司名下(债权人即为抵押权人)。借款人将即通常所说的绿本交付至小贷公司,小贷公司在机动车上安装GPS,借款人办理完毕机动车商业保险后,小贷公司放款。
二、借款人逾期后,债权人自力处置抵押车辆的法律问题
东风公司 汽车抵押贷款业务中,债权人在放款前通常会与抵押人就借款人逾期后抵押车辆的处置问题作出书面约定,比如“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可以自行或者授权委托第三方采取措施收回机动车进行再次处置”。而后,借款人发生逾期,债权人即抵押权人即据此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催收公司将机动车拖回并转让,转让价款用以弥补借款人的逾期款项。但是,此种操作中,债权人往往未能在拖车处置前征得抵押人的书面同意,从而导致抵押人认为债权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最终认定也不尽相同。
(一)认为相关约定构成流押条款,从而债权人擅自控制抵押车辆为无权占有,应返还抵押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6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此为我国法律中的禁止流押条款,其目的在于提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防止债权人以胁迫、趁人之危的方式迫使债务人订立流押契约,从而保护债务人合法利益。
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0919号袁兴华等抵押权纠纷二审案①
裁判要点:
《车辆抵押借款须知和违约责任承诺书》第十一条约定“甲方如发生以上违约情况,乙方可采用各种方式收回车辆。无需告知甲方,并做过户买卖等处理。所余差价归乙方所有”;第十二条约定“如甲方5天内未按违约责任执行,乙方将有权对甲方的车辆、财物进行变卖、出租、抵押等各种方式處置”。法院认为,该案中,涉案车辆因借款合同纠纷被抵押,而后因还贷纠纷该车被开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6条的规定,“陈伯如代陈佳佳与袁兴华签订的《车辆抵押借款须知和违约责任承诺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转移抵押车辆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属无效。”
(二)认为债权人控制涉案车辆的条款为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债权人擅自控制抵押车辆为无权占有,应返还抵押车辆
案例: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94号匡某诉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返还原物、借款合同纠纷案②
裁判要点:
1.抵押同时有连带保证,因此足以保障债权实现,约定控制和处置车辆明显加重债务人的责任,排除了其作为所有权人对涉案车辆的用益物权。
2.格式条款,未有特别标识提示注意,根据《合同法》39.40条,关于控制涉案车辆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
3.原告违约时,被告作为抵押权人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现抵押权。
4.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扣押涉案车辆,属无权占有,应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
(三)法院认为债权人等控制和处置车辆的条款为格式条款并认定无效的前提下,若涉案车辆已经处置,无法返回原物的,债权人应赔偿损失
案例: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7民终3921号马兆波、夏长霞与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案③
裁判要点:
1.抵押同时约定由逾期罚息,因此足以保障债权实现,约定控制和处置车辆明显加重债务人的责任,排除了其作为所有权人对涉案车辆的用益物权。
2.格式条款,未有特别标识提示注意,根据《合同法》39、40条,关于控制涉案车辆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
3.债权人未经抵押人同意扣押车辆为无权占有,应返还车辆。车辆己处置无法返还的,债权人应赔偿抵押人的损失。
持相同观点的其他案例还包括: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民终220号“匡平与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案”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53790号“刘流生与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案”。⑤
(四)认定关于让与担保的约定无效,同时否定物权效力
案例: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1335号“施玲与夏加苗民间借贷纠纷案”⑥
裁判要点:第三人持有原告出具的借条、抵押合同、收条,第三人亦实际向原告出借了资金,故第三人与原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抵押担保关系。原告与第三人在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如到期尚未偿还,车归乙方所有”,之后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之间将案涉车辆过户至被告名下时,形成了让与担保关系,该担保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该约定应属无效约定。被告应将涉案车辆返还原告。
三、抵押权的法定实现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3条、第53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5条的规定,抵押权人的权利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不包括占有抵押财产或自行处置抵押财产。
案例: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2民终2400号“黄贝君与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宏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案”①
裁判要点:
(一)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该权利的实现应通过合法途径,而非自行处置的自力救济方式。抵押权人自行变卖抵押物的行为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系侵害债务人即抵押人的财产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应充分保护债务人的权利,按照合理的市场价格处置抵押物。若处理不当,应赔偿债务人损失。
(三)债权人变置抵押车辆必然涉及过户手续的办理,这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必然要求,作为债务人应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四、实务建议
综上,汽车抵押贷款业务中,债务人逾期还款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无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自力取回抵押车辆,債权人没有单方实现抵押权的权利。否则,债权人未经借款人同意而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擅自取回抵押车辆,则占有抵押车辆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权占有。借款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车辆。并且,若债权人取回车辆后擅自使用,则借款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支付使用费。若债权人方面因任何原因导致车辆受损,借款人有权要求债权人赔偿损
失。若抵押车辆已经处置无法返还的,债权人应赔偿抵押人或借款人损失。同时应注意,债权人虽有权依合同约定行使优先受偿权,但应按合理的市场价格处置车辆,且处置价款超过逾期款项的部分应予以返还。
汽车抵押贷款业务中,借款人逾期的,债权人拖车前应与借款人充分协商,最好能征得借款人书面同意。协商不成的,债权人应请求法院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同时应注意,不得暴力催收,并且,拖车费和罚息等合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24%的合法利率上限,避免被认定为。
实践中,由于抵押车辆为动产,借款人很容易转移抵押车辆,导致债权人难以实现抵押权,因此,债权人往往倾向于采用自力救济的方式控制车辆。此种情形下,建议债权人及时起诉请求法院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
注释:
①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10919号“袁兴华等抵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②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94号“匡某诉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返还原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7民终3921号“马兆波、夏长霞与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④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民终220号“匡平与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53790号“刘流生与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1335号“施玲与夏加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⑦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2民终2400号“黄贝君与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宏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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